1、在签署合同时,必需具备招标人授予的全权代理证书,以明确另一家单位得以全权代表招标人处理相关签约事项。若签约方能够获取到招标人的授权委托,那么在法律层面上便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2、通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应与招标人保持一致性。若招标人须委托其他单位代为签署合同,则必须事先进行授权委托,只有获得授权的单位才可参与合同的签订过程,如此所达成的合同同样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二、招标人和合同签订主体必须一致吗
在实际操作中,允许出现招标人和合同签署主体并非完全重合的情况。举例来说,一项工程项目的招标过程中,采购方可能会委派专业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操作,而在招标文件中,则会明确标注出招标项目的具体委托人名称。
然而,待到正式签订合同时,承担此项任务的主体却并非上述招标委托人,而是其下属的某个全资子公司,且这个子公司本身亦具备完整的法律实体资格,后续包括项目合同的签订以及款项支付等事宜皆由该子公司全权负责。尽管如此,根据招标公司内部的相关规定,所有的招标活动都必须以公司名义统一对外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在签署合约之际,招标人必须向签约方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全权代理证书,以确保代理机构可以作为招标人的代表,全权处理相关签约事宜。若是有任何一方已经得到了法定的授权委托,那么便无须再承担法律责任。并且,该份合同的内容必须与招标人的要求保持一致,倘若需要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签署,也必须事先取得授权许可。只有经过授权的单位才能够参与到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来,这样的合同将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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