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需要什么手续流程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施行以来,协议离婚这一途径得以创建以下规范化流程:
首先是提交申请,即由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明文件及结婚证书等必要材料,共同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所设定的专门办公区域,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其次是初步审核环节。婚姻登记人员对所有提交材料进行初次审查,若认定双方具备离婚条件,则会针对此情况相继发放《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给当事人;接下来是为期30天的离婚冷静期。自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在这30天内,若双方中任意一方对此决定持有异议,皆有权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是审查与颁发离婚证阶段。在冷静期结束后的第31至60天之间,双方需再次携带相关证件前往婚姻登记机构,申请领取离婚证。如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经过婚姻登记机构的严格审查之后,若确认符合所有条件,婚姻登记员将会按照既定的工作规范,为申请人颁发《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1、欲申请缔结婚姻的情侣皆须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件,以及自行填写并签署的关于自身未曾与任何第三者存在伴侣关系,或者其家族成员与之无直接血缘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书。二人务必共同前往各自户口所在地区域的婚姻登记机构申领结婚证书。申请办理程序中,男女双方视同出席,若有前次经历离婚的情况,则需要提交离婚证书以供查验;
2、审查阶段:婚姻登记部门将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主管人员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甚至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或者指派专员对特定事项进行医学上的鉴定分析;
3、登记核发:婚姻登记官在经过仔细的审核之后,如确认申请人具备缔结婚姻的资格,则会给予公正的审批,并颁发正式的结婚证书给新人。若婚姻登记处未能批准当事人的结婚请求,也将会出具一份详细的书面说明,详述拒绝的理由。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自从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典》以来,关于协议离婚的事宜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具体步骤如下:首先需要进行申请,然后经过初步审核,接下来是为期三十天的冷静期,最后是审查并颁发离婚证书。在这个过程中,夫妻双方必须携带齐全的相关证件,填写详细的申请书,只有当审核通过之后,才会进入到冷静期阶段。如果在这三十天内没有任何异议,那么可以在第三十一天至六十天之间提出领取离婚证书的申请。若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提出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对于那些经过严格审查且符合所有条件的申请人,将会获得由政府颁发的《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