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怎么索赔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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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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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消费者遇到产品质量问题可向制造商或经销商索赔,若产品设计缺陷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侵权方需承担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工资损失等赔偿,残疾者还需支付生活辅助器具、生活补贴金等,若导致死亡,还需支付丧葬费用、死亡赔偿金等。
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怎么索赔

一、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怎么索赔

如遇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向制造商或经销商提出赔偿请求,同时亦可向产品的销售商索要赔偿。若因产品设计缺陷导致伤及消费者人身安全,侵权方须承担疗愈费用、康复期间护理开支、以及由于工资损失引发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倘若达致残疾程度,侵权方还需支付残疾者所需之生活辅助器具、生活补贴金、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赡养之人所必须承担的生活费用等相关款项;对于已造成受害者死亡之事件,侵权方还应支付丧葬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所抚养之人所必须承担的生活费用等相关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二、质量不合格扣货款账务处理是否合法

关于产品质量引发的拖欠货款的问题,依据法规及原则,具体处理方式如下:在这种交易中,买方不能仅仅因为货物的质量问题就草率地拒付货款;倘若商品确实存在瑕疵,应在双方事先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迅速提出质疑,同时务必妥善保存涉及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资料;若无法提供确凿的质量问题证据,建议买方不要轻易提起反诉。否则,即便提出反诉,恐怕难以获得法庭的认可,这样做不仅浪费了时间、精力和金钱,而且从经济角度来看并不合算。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若双方业已对检验期限进行了约定,则此处针对货物的数量或质量均不符合同预期的情况,买方必须在该规定的期限内向卖方发出通知。如买方未能按时通知,将被视为货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若双方未曾约定检验期限,则买方需在发现或得知货物数量或质量与约定不符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卖方。若买方在合理期限内未予通知,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满两年仍未通知卖方,将被视为货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然而,对于具有质量保证期的货物,则应适用质量保证期的规定,而非两年的期限。若卖方已知晓或理应知晓其所提供的货物不符合约定,则买方无需遵守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通知时间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在消费领域中,当遇到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时,消费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制造商或者销售商提出索赔请求。特别是如果因为产品本身的设计缺陷而给消费者带来了身体上的伤害,那么侵权行为人就需要承担起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以及由于误工所造成的劳动报酬损失等各项经济赔偿责任。对于那些因为伤势严重而导致残疾的消费者来说,他们还将面临生活辅助器具购置费、生活补贴金等额外的经济负担。更为严重的情况下,如果消费者因此不幸离世,其家属还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支付丧葬费用和死亡赔偿金等一系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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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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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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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不合格与索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关于产品质量不合格与索赔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产品质量给受害人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或销售商家进行赔偿,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的质监局可以对销售商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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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姑姑在库房内买了一台机器,全部做的都是伪劣产品,都找人四处谈客户,主要是价格有优势,但是产品质量不太合格有纠纷了,对于不合格产品质量纠纷管辖怎样?
[律师回复]
一、怎么确认产品质量纠纷管辖
  由于产品质量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所以,产品责任诉讼应当属于侵权行为诉讼,其诉讼中的管辖应该根据侵权行为诉讼的管辖原则来确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地。具体到产品责任诉讼中,侵权行为实施地即为缺陷产品投放市场的地点;结果发生地即是受害者受到损害的地点。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者、产品销售者、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如何确认产品质量纠纷的管辖范围
  
二、正确选定产品质量诉讼当事人
  产品责任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在因产品责任侵权行为产生的纠纷中,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即原告,是指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受害人一般是指不合格的缺陷产品的购买者和消费者,特殊情况下也包括第三人。赔偿义务人即被告,主要指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可以提请法院将其追加为案件当事人,也可以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向其追偿损失。受害人不能抛开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而直接向运输者或仓储者求偿。如果受害人不能准确判明缺陷产品到底是在哪个环节出现的,可以在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中选择其一作为被告,也可以同时对二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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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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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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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关于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4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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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开了一个日用品工厂,内部为了赚钱,就采取质量不合格产品了,已经被人给曝光出来了,有人因为这个还打算追偿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经营者追偿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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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购销、加工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三十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三十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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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婶婶找人合伙一起开公司了,主要是生产食品了,只不过多吃对身体很是不好的,产品质量根本就不合格的,就怕会遭受处罚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被委托生产者受处罚如何?
[律师回复] (一)产品质量法第40条则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产品质量法第42条则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侵权)责任属于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任意选择赔偿义务人,然而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似乎应当首先赔偿,因为仅当在销售者存在过错或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或供货者时,销售者才应当承担责任。可见,就产品(侵权)责任而言,在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责任顺序以及责任划分、举证责任方面,均存在法律冲突。
(二)从《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来看,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都是责任主体,都应当依法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是我国法律对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原则规定。①但是受害人应在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选择要求赔偿呢?还是要求二者共同赔偿?《民法通则》的这一原则性规定,没有解决上述问题。《民法通则》颁布生效后,在法学理论界、司法界、消费者、以及生产者和销售者广泛的领域里产生了各种观点和争议,在法律适用上也产生了一定的难度。
(三)OEM是在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的条件下企业自主选择的一种合作方式。目前尚未得到政府在产业政策方面的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在政策法规方面也遇到一些问题。一般而言,代工厂只能在生产过程中及所生产的产品上隐姓埋名,不披露自己的身份,即自己所做的一切都不能在产品上露出蛛丝马迹。家电企业反映,一些地方政府的技术监督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具体操作执法过程中,曾就OEM合作产品的厂名、厂址、产地标识问题对某企业做过不合理的行政处罚,认为企业厂址、产地标注,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和技术监督局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然而我们发现,这两个法规的有些具体条款是相互矛盾的,至少是不明确的,对企业行政处罚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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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18条又规定:生产者标注的产品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造地、加工地或组装地。依据这两个矛盾的法规条款,OEM企业无论标注委托厂还是被委托厂的厂址和产地,都可能遭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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