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依据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内容,向全社会公布相关通知公告;紧接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拆迁人需积极主动地为被拆迁人和房屋租赁者提供详尽的信息宣传以及详实的解释说明服务;
然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拆迁补偿标准和妥善的安置方案。通常来说,对于违反建筑法规定的违章建筑以及逾期未得到批准的临时建筑,是无法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的。
此外,针对拆迁补偿方式的分类,可以大致划分为一般性情况的补偿和特殊情况的补偿两大类别。在一般性情况下,被拆迁人有权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通过结算价差来接受补偿。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被拆迁人可能并无选择权,只能接受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赔偿。其最后一步则是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租赁者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即协议拆迁)。如果在协商过程中出现争议,则需要通过裁决程序来解决问题。若裁决结果仍未能解决问题,则可能需要采取强制拆迁措施。在此之前,拆迁人有责任就拆除房屋的相关事宜向公证处提出申请,以确保相关证据得以保存完整。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
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户所分配到的安置房有着合法的房产证。因为,拆迁安置房的出现,是为了依照国家出台的政策法规,为被拆迁户提供合理安置和相应的经济赔偿。因此,只要是按照严格的拆迁程序,由获得了拆迁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商负责建设的此类安置住房,最终都能够获得相应房子的所有权证书。只不过在获得这一证书的过程中,需要略微延长等待的时限。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房屋拆迁须遵循法律法规进行申报批准后方可启动,并且在实施前必须对全社会公开宣布。拆迁机构需要为民众提供详尽充分的信息介绍及解释服务,同时还应制定出明晰具体的补偿标准与安置方案。对于未经合法手续建造的建筑物以及未得到相关部门审批的临时搭建物,将不会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而在补偿方式上,可以分为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两种。一般情况下,被拆迁户可以自由选择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以产权交换方式获得新房或是通过结算价差的方式完成支付。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被拆迁户只能接受货币补偿或者是采用产权置换的方式。最终,双方需就拆迁事宜达成共识并签署协议,若存在争议,则可通过仲裁或强制执行的方式解决,但在此之前,必须首先申请公证机关对相关证据进行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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