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以下的规范原则进行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定:
首先,如若一方可归责于自身的过失而引发了交通事故,则需负有全责;若事故中有人触犯逃逸罪名,并因此而导致现场状况的变化、证据的消失,乃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交通事件事实的追溯产生困难或根本无法考证,那么违规者将被判定为全责;反之,如果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同样需要承担全责。
其次,在涉及到两个或更多的当事人的情况下,如果他们都存在过错,那么根据他们各自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其过错的严重性,将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最后,如果各方当事人均未发现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且该事故被认定为纯粹的交通意外,那么各方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那么另一方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二、道路安全法62条的内容是什么
行人无论行经路口抑或横穿马路,皆应选择人行横道以及配套的过街设施作为主要途径;当通过设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信号灯所指示的通行方式;而当需要通过既无交通信号灯也无可供行人通行的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尚未设置过街设施的路段上横越马路时,则必须确保自身安全之后方可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中途倒退、折返。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原则,其主要内容如下:若一方因过失导致事故发生,则该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如事故发生后涉及到逃逸或者故意破坏现场以及伪造证据等行为,此类情况亦将被视为全责。在多方当事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各自的作用及过错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以及次要责任。若无过错且属于意外事件,则各方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然而,如果其中一方故意制造事故,那么另一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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