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之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关于责任产生的要件,按份责任对于相关因素的具体要求并不严格,其实质与普通民事责任产生的缘由并无显著差异,皆因责任人违反了法定之义务或是初始的约定义务而引发。
然而,连带责任的产生则更加复杂,除了需要责任人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外,还需各责任人之间存在法定的连带关系。
其次,在责任的效力层面上,按份责任仅存在于权利人和各责任人之间,且每位责任人仅需对自身所应承担的责任份额负责。相比之下,连带责任的效力范围更广,不仅涉及到权利人和各责任人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涵盖了各责任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在此种情况下,每位责任人都必须向权利人承担全部的责任,无论其实际承担的责任份额是否已经超过了内部约定的责任范围,但在该责任人向权利人履行完所有义务之后,有权针对超出其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责任人提出追偿请求。
第三,从设立连带责任的初衷来看,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权益得以实现,因此各连带责任人皆负有相同的使命。
然而,按份责任中的各责任人则各自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彼此间并不存在共同的目标。
最后,在法律要求方面,按份责任乃是多数人责任的常规形态。
然而,由于连带责任可能会导致责任人的责任负担过重,故法律对此类责任有着更为严格的规定,仅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下方可适用,即连带责任遵循法定原则。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二、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怎么区分
1、连带责任所依托的前提条件不仅仅在于各方当事人对于同一问题皆负有责任,同时亦需满足各方当事人具备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履责能力,换言之,即是实现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的协调统一;
2、而所谓按份责任,系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明文划定的责任分摊比例进行责任承担。在连带责任体系下,按份责任既可依法定方式设定,同样当事人之间亦得协商约定。另外,当各方当事人均存在过错时,则形成混合责任的局面。这三类责任尽管彼此间存有联系,然而并非绝对固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二者之间的差别集中表现在责任产生所需条件的严格程度、效力层次以及最初设定的理念以及法律所提出的具体要求等多个维度上。在按份责任这一制度中,其对责任的要求相对较为宽松,只要行为人违反了应尽的义务,便会立即产生相应的责任;然而,连带责任则更为复杂,它不仅需要行为人违反了应尽的义务,而且还必须存在着连带关系。在按份责任的情况下,只有权利人和各个责任人之间才会发生关联,每个人都只需要负责自己的那部分责任;而在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其涉及面更加广泛,每个责任人在承担全部责任的同时,也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连带责任的设计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所有的责任人都会共同承担起这份责任;而按份责任则是由各个责任人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在法律层面上,对于连带责任有着极为严格的规定,只有在特定的法定情形下才能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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