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终本后可追加配偶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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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强制执行程序结束后,债权人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法律文件所确认的夫妻一方债务确属双方共同责任,有权提起确立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反之,若该债务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则债权人无法对其进行追加。因此,债权人在提出诉讼前,应仔细审查债务性质及证据充分性,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保障。
法院终本后可追加配偶吗

一、法院终本后可追加配偶吗

强制执行程序终止之后,若债权人能够提供确切无误的证据证实批准有效的法律文件所确立的夫妻一方的负债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范畴之内,那么他们有权提出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确立诉讼请求

然而,倘若该笔债务并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那么债权人将无法对其进行追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法院终本后多久可以恢复执行

终结案件自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即可恢复执行处理阶段。所谓“终本”案件,即由法院执行部门受理的案件在经历了相关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未能提供具有执行效力的财产资源资产,法院于是依法裁定中止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必须充分满足以下三项必要且充分的条件:

首先,必须已经及时地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以及限期要求其汇报财产状况的命令;

其次,需要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且将符合适用标准的被执行方人员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

最后,拋开目前众多的财产调查渠道,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着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虽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但发现的这些财产均无法进行合法、合理的处理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在强制执行程序终结之后,若债权人为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法律文书所认定的夫妻一方之债实为双方共负之责,那么,他/她便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启动一项设立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程序。然而,另一方面,如果该笔债务并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定义,那么,债权人将无权对此类债务进行事后追加要求。因此,在债权人决定提起诉讼之前,务必审慎地审查债务的性质以及相关证据的充足程度,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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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在外面借两万块钱,但是他现在还不起,人家叫我还,所以我问一下追加配偶被执行人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追加配偶被执行人程序的回答如下
根据材料,是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执行程序中能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1、认定为共同债务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将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根据材料,公司为夫妻公司,夫妻二人的公司股东,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属于共同债务。
2、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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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不得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吗?
在司法案件中,尤其是财务类案件,有时债权人只起诉了夫妻中的一方,法院也仅判决了一人承担执行责任。但因法律规定存在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所以会有是否应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还款债务的责任问题。在实践中,常有债权人要求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但在法律规定中实际是不允许追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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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得一个叔叔,因一件民事案件不懂,想问一下申请追加配偶执行裁定书的相关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申请追加配偶执行裁定书的问题
格式
民事裁定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⒈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
⒉编号
在标题的右下方,注明:“[年度]×民×字第×号。”
⒊当事人身份概况
写法与
一、
二、再审民事判决书相同,可参照。
(二)正文
由案由、事实、理由和裁定结果四项内容组成。
根据《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对于不同内容的一审裁定,格式写法有所不同,下面介绍几种常用的裁定写作格式:
⒈不予受理起诉民事裁定书写为:
“××××年×月×日,本院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写明起诉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⒉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写为:
“本院受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写明异议的内容与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根据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若异议不成立的则写: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⒊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写为: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案由)一案中,×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写明请求具体内容)并已提供但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要采取保全的,不写× 告×××……一段,接写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保全的,则写本院为了……(写明需采取财产保全面的理由)]。依照……(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⒋准许或不准许撤拆民事裁定书写为:
“本院在审理……(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原告×××于××××年×月×日向 本院提出撤拆申请。
本院认为,……(准许或不准许撤拆的理由)依照……(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拆(或不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⒌中止或终结诉讼民事裁定书写为:
“本院在审理……(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中止或终结诉讼的事实根据)依照……(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或本案终结诉讼)。”
(三)尾部
⒈交待有关事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因此,对上述裁定,在尾部应写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对于不予受理或裁定、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裁定,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在尾部应写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和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裁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于实行的是一审终审制,故上述裁定书的尾部应写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准许或不准撤诉、中止或终结诉讼、补正裁判文书笔误的裁定,不存在有关事项的交待,故“准话撤诉”的或“终结诉讼”的只需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即可。
⒉署名、日期与用印
审判庭人员署名、书记员署名、日期、用印等与民事判决书相同,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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