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纠纷仲裁有效吗
在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机制中,仲裁裁决的有效性是得到充分保障的。
然而,仲裁的进行须以事前双方就此问题所达成的明确约定或在达成仲裁协议后方能生效。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终极性和确定性,当事人无法在其后再通过司法途径对其提出质疑或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如何选择
本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将依照被告的居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在所属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来进行裁决。倘若在合同条款约定中已有明确的管辖约定,则应按照其约定执行。
此外,各方当事人亦有权自主选择被告的居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署地、原告的居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事项具有实质性关联性的地点所在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涉及到保险合同争议的事件当中,仲裁裁决的效力可以获得充分的保护和维护,但是这种情况只能在双方当事人提前明确约定或者就仲裁问题达成了共识并签署相关协议的基础上才能实现。依据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仲裁裁决一经作出便具备终结性质,即刻生效并且不可更改,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够通过司法程序对其进行再次质疑或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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