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洗钱罪入罪的标准有哪些
洗钱罪乃是针对那些故意使走私、贩卖毒品以及涉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等非法获利的收益得以隐匿或掩盖来源的行为所设立的罪名。该种罪行的成立需要涉及到已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作为主体。
此外,单位亦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在主观方面,洗钱罪必须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违法犯罪收益被掩盖却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在法律适用上,洗钱罪属于一种重罪,其定罪量刑依据实际犯罪行为进行,并不实行数罪并罚。关于洗钱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账户;
2.将违法犯罪所得的收益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及有价证券;
3.通过转账等手段协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收益;
4.协助将违法犯罪所得的收益转移至境外;
5.采取其他方式掩盖、隐瞒违法犯罪所得收益的真实性质与来源。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八条
[洗钱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二、洗钱罪入罪标准怎么界定
对于确立洗钱罪,关键在于准确把握洗钱的行为具体表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首先是提供资金账户;
其次为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或有价证券;
再次是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实施资金转移;随后是帮助将资金转移至境外;
最后则涉及使用其他手段掩盖或隐藏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及真实性质。对于洗钱罪的认定,主观要件中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对相关事实的明知程度。在符合下述任意一种情况时,我们可以据此推断被告人为明知其所处理的财物乃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情:
第一,了解到他人正在进行犯罪活动,并协助其转换或转移相关财物;
第二,无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他人转换或转移财物;
第三,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购买相关财物;
第四,无正当理由,协助他人转换或转移财物,且从中获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
第五,无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大量现金分散存储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间频繁划转;
第六,协助近亲属或其他亲密关系人转换或转移与其职业或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
第七,其他可被视为行为人明知相关事实的情况。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洗钱犯罪,是指故意以各种方式将非法获得的利益,例如通过走私、贩卖毒品或者从事黑社会活动等途径所得的资金,隐藏或遮蔽其原始来源的行为。这种行为往往涉及到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或团体。当事人必须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否则将被视为严重犯罪,根据其具体行为来确定罪名和量刑,并且不会与其他罪行进行合并处罚。洗钱犯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提供资金账户、转换收益、协助转移收益、将资金转移至境外以及掩饰或隐瞒收益来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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