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法律层面上,这种情况是完全可行的。
2、值得关注的是,取保候审这一制度又被称为保释,这是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提供保证书以确保他们不会逃避侦查工作或者妨害其进行,并且在接到传唤后能够随时出庭接受调查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这种措施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较为轻微,无需采取拘留、逮捕等严厉手段,但是需要对其行动自由进行一定程度限制的犯罪嫌疑人。因此,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只要符合相关条件,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拐卖妇女罪是否包容猥亵
不可容忍。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及“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包含关系,它们是两类各自独立明确的罪行。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定义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条款之中,并未对在犯下此罪的过程中同时发生的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等加重情节做出相应的规定。假设在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等相关违法活动的过程中,倘若出现了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的恶劣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应综合考虑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取保候审,又被称为“保释”,这是司法程序中由侦查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请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确保其不会逃避侦查工作,并且保证随时接受传唤的一种强制性的措施。这种措施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较轻,不需要进行拘留或者逮捕,但是需要对其行动自由加以限制的犯罪嫌疑人。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做法是完全合法且可行的,只要满足了相关的条件,就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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