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罪能否获得保释,须视具体情形与法律条款而定。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设立了取保候审制度,若犯人或被告能够满足相应条件,便可据此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对于适用于此项政策的潜在情况,其特征包括:可能被判予管制、拘役乃至单独适应附加刑;可能涉及有期徒刑或更严厉的刑责,但对其适用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健康状况严重导致无法自理生活,孕期或育儿阶段的女性,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亦不会引发社会风险;以及羁押期限已满,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采用取保候审措施。若犯人或被告符合上述任一条件,且其社会危害性较低,不会对社会造成威胁,则可申请取保候审。
然而,拐卖妇女罪属于性质恶劣的刑事犯罪,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是否准许取保候审,还需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包括犯人或被告的犯罪情节、悔过表现、是否具有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等等。倘若法院判定对其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那么他们可能会考虑批准这一请求。反之,若法院认为存在社会危害性,那么他们可能会拒绝取保候审。总而言之,拐卖妇女罪能否获得保释,必须结合具体情况和法律条款进行全面分析。若犯人或被告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并且法院认为对其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那么他们可能会批准这一请求。反之,若不符合条件或者存在社会危害性,那么他们可能会拒绝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拐卖妇女罪是否包容猥亵
不可容忍。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及“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包含关系,它们是两类各自独立明确的罪行。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定义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条款之中,并未对在犯下此罪的过程中同时发生的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等加重情节做出相应的规定。假设在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等相关违法活动的过程中,倘若出现了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的恶劣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应综合考虑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对于拐卖妇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够获得保释的问题,需要参考具体的案件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条款进行深入评估。如果满足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设定的取保候审特定条件,例如可能判处的刑罚较轻、存在身体健康原因或是在其被拘留期限届满后仍未完成案件审理工作等等,并且其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较低,那么可以考虑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然而,由于此类犯罪活动的严重性与特殊性,法院将会依据相关案情进行细致的比对研究,最终决定是否同意给予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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