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共犯认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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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抢劫罪是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可能伴随暴力。若第三方在抢劫中起引发、协助或推动作用,则视为共犯,承担共同刑事责任。因此,当第三方参与并促进抢劫行为时,均应被视为抢劫罪的共犯。
抢劫罪的共犯认定是什么

一、抢劫罪共犯认定是什么

抢劫罪乃利用非法手段强行攫取他人物资之罪行,此等犯罪行为极有可能涉及暴力性质。若有第三方参与犯罪者实施抢劫时的行动,并对其产生了引发、协助或推动的效果,则均应视为同谋,涉及共同的刑事责任。因此,最终判定抢劫罪共犯的标准如下:当行为人实施抢劫之际,如有第三方参与其中,且对行为人的抢劫行为产生了引发、协助或推动的效果,那么这些人均应被视为抢劫罪的共犯。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劫罪的共犯标准如何认定

在厘定抢劫罪的共犯问题时,主要观察的重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具体参与且协助实施了抢劫行为。这种参与和协助行为,既可以是直接提供如刀具等作案工具,也可以是负责望风、事后分配赃物等环节。

然而,是否构成抢劫罪的共犯要件,根本上还是要看行为人是否存在跟其他犯罪嫌疑人一致的犯罪意图,并且在整个抢劫过程中发挥了实质性的辅助或者推动作用。换言之,如果行为人对于抢劫行为具有清晰的认识,并且通过实际行动来支持主犯犯罪活动,那么他/她就有可能被判定为共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抢劫犯罪属于一种采取非法手段强制性地获取他人财产的严重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往往伴随着暴力行为的发生。如果有第三方在抢劫过程中扮演了引发、协助或者推动的角色,那么他们将被视为共同犯罪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共同刑事责任。因此,无论第三方是否直接参与到抢劫行为之中,只要其对该行为起到推动和促进的作用,都应当被认定为抢劫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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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抢劫罪加重犯多次抢劫如何理解,连续犯多次抢劫的认定
[律师回复]
一、抢劫罪加重犯多次抢劫如何理解所谓“多次抢劫”,一般指在不同的时间实施抢劫3次以上(含3次)。问题在于,多次抢劫是否要求各次抢劫行为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是要求每一次都构成犯罪还是要求一次以上构成犯罪是否要求既遂是否包括构成连续犯的场合时间上是否有限制是否要求在不同的地点或针对不同对象立法者将“多次抢劫”作为抢劫罪的严重情节之一,主要是基于多次实施抢劫行为的人主观恶性较大,而非侧重于考虑多次抢劫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多次抢劫的构成,并不要求每一次抢劫行为都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认为多次情节显著轻微的抢劫行为可以认为构成抢劫罪,甚至认为构成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情节加重犯的构成,必须以符合基本构成为基础,一个连刑法分则各具体罪基本构成都不符合的行为,只能认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更谈不上是某个罪的加重犯。抢劫罪基本构成中并没有如盗窃罪一般,规定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多次一般抢劫行为,可以构成抢劫罪。因此,不能将多次情节显著轻微的抢劫行为作抢劫罪认定,更不能认为是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如校园里时常发生的“清钱”行为,即学生之间以强欺弱采用轻微暴力或胁迫夺取少量财物的行为,往往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并不造成实际的伤害,涉案财物数额也很小,主体上又是未成年人,在情节上符合刑法第13条但书关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规定。对于这样的案件,尽管在形式上符合“多次抢劫”的规定,若按照抢劫罪情节加重犯认定,不仅与抢劫罪的构成不符,也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因此,我们认为,认定刑法第269条所规定的“多次抢劫”,虽不要求各次抢劫行为都构成犯罪,但须至少有一次以上(含1次)在社会危害性上达到犯罪的程度,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至于在犯罪停止形态上,则不应作特别要求。因为,无论犯罪行为停止于既遂、未遂或中止形态,都无碍于客观上“多次抢劫”的构成和行为人主观上抢劫故意的持久性。
二、连续犯多次抢劫的认定在连续犯问题上,我们认为,“多次抢劫”应当排除连续犯的场合。如前所述,刑法对于多次抢劫作为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主要是出于对犯罪人主观恶性的考虑。而连续犯是出于一个故意而连续实施的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的行为,不能体现行为人抢劫故意的持久性。关于多次抢劫是指在多长时间内抢劫3次以上,通常认为,“只要是在追诉时效内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劫行为,都应当予以计算,作为抢劫的次数。”我们认为,在权威司法解释出台以前,这种解释还是可以维持的。有人认为,司法解释对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解释为1年以内入室盗窃或扒窃3次以上,因此,根据入罪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可以参照该解释,将抢劫罪中的多次抢劫的时间也限制为1年以内。问题在于,多次盗窃在盗窃罪中是一个定罪情节,而多次抢劫在抢劫罪中却是量刑情节,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至于多次抢劫的地点和对象,我们认为不应限制为不同的地点或针对不同的对象实施的多次抢劫。实践中存在犯罪人将抢劫地点总选择在同一地点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在对象上也有可能犯罪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碰巧抢劫的对象为同一个被害人。而且,即便多次抢劫地点或者对象同一,也无损于多次抢劫行为所体现出的行为人抢劫故意的持久性和顽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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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共犯该怎样认定
在行为人实施抢劫的时候,其他参与到抢劫过程中,为行为人的抢劫起了原因力、帮助力和作用力的,一律认定为抢劫罪共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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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认定抢劫罪的转化犯,抢劫罪的转化犯是怎样认定的
[律师回复]
一、抢劫罪如何认定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1、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2、年满14周岁(生日的第二天)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抢劫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与多数犯罪中,年满16周岁才承担刑事责任不同。
二、抢劫罪的转化犯
1、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如入室盗窃,正逢主人归家,为抗拒主人抓捕,而将主人打伤,应以抢劫罪论处,而不是定盗窃罪。
2、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抢夺与抢劫最大的区别在于抢夺是趁被害人不备,出其不意将财物抢走,其对被害人不实施暴力、胁迫等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携带凶器抢夺的,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携带的凶器,均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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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当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律师回复]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正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最基本特征,是“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因此,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为更大程度地保护不特定多数人乘车时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下列两类交通工具也应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一是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这种情况下,运输运营者的无证运营行为虽然违法,但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仍然应该受到充分保护,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抢劫犯罪行为仍然应该依法受到惩罚。二是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这些班车、校车虽然不向社会开放,但车上人员仍然属于乘客的性质,车辆仍然属于运送旅客的车辆;乘坐人员虽然相对固定,但仍然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征。特别是接送师生的校车,车上人身财产安全必须得到最大程度地保护的观念,已经广泛地被全社会认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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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个人犯罪或单位犯罪而言的。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行分别处罚。”这一定义概括了共同犯罪的内在属性,体现了客观相统一原则。按照上述规定,在我国,抢劫共犯自首的认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一种犯罪形态。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我国,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二人以上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它包含以下意思:其
一,共同犯罪主体在人数上必须是两人以上,一个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其
二,共同犯罪的主体既可以使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其
三,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都具备刑法上的犯罪主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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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个行为人通过意思的传递、反馈而形成的,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并且明知共同犯罪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在客观上必须是共同犯罪主体共同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有机整体的一部分。
  
4、共同犯罪的客体要件:同一犯罪客体
  所谓同一犯罪客体,是指各共同犯罪人行为所侵害的必须是同一个犯罪客体。如果各行为人行为所侵害的是各不相同的犯罪客体,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以上就是对关于抢劫罪共犯的认定的规定有什么问题的回答。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当认定在" 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律师回复]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正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最基本特征,是“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因此,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为更大程度地保护不特定多数人乘车时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下列两类交通工具也应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一是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这种情况下,运输运营者的无证运营行为虽然违法,但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仍然应该受到充分保护,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抢劫犯罪行为仍然应该依法受到惩罚。二是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这些班车、校车虽然不向社会开放,但车上人员仍然属于乘客的性质,车辆仍然属于运送旅客的车辆;乘坐人员虽然相对固定,但仍然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征。特别是接送师生的校车,车上人身财产安全必须得到最大程度地保护的观念,已经广泛地被全社会认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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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抢劫的共犯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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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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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抢劫罪加重犯多次抢劫如何理解所谓“多次抢劫”,一般指在不同的时间实施抢劫3次以上(含3次)。问题在于,多次抢劫是否要求各次抢劫行为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是要求每一次都构成犯罪还是要求一次以上构成犯罪是否要求既遂是否包括构成连续犯的场合时间上是否有限制是否要求在不同的地点或针对不同对象立法者将“多次抢劫”作为抢劫罪的严重情节之一,主要是基于多次实施抢劫行为的人主观恶性较大,而非侧重于考虑多次抢劫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多次抢劫的构成,并不要求每一次抢劫行为都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认为多次情节显著轻微的抢劫行为可以认为构成抢劫罪,甚至认为构成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情节加重犯的构成,必须以符合基本构成为基础,一个连刑法分则各具体罪基本构成都不符合的行为,只能认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更谈不上是某个罪的加重犯。抢劫罪基本构成中并没有如盗窃罪一般,规定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多次一般抢劫行为,可以构成抢劫罪。因此,不能将多次情节显著轻微的抢劫行为作抢劫罪认定,更不能认为是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如校园里时常发生的“清钱”行为,即学生之间以强欺弱采用轻微暴力或胁迫夺取少量财物的行为,往往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并不造成实际的伤害,涉案财物数额也很小,主体上又是未成年人,在情节上符合刑法第13条但书关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规定。对于这样的案件,尽管在形式上符合“多次抢劫”的规定,若按照抢劫罪情节加重犯认定,不仅与抢劫罪的构成不符,也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因此,我们认为,认定刑法第269条所规定的“多次抢劫”,虽不要求各次抢劫行为都构成犯罪,但须至少有一次以上(含1次)在社会危害性上达到犯罪的程度,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至于在犯罪停止形态上,则不应作特别要求。因为,无论犯罪行为停止于既遂、未遂或中止形态,都无碍于客观上“多次抢劫”的构成和行为人主观上抢劫故意的持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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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怎样认定抢劫罪是否犯
[律师回复] 是否构成抢劫罪如何认定,犯抢劫罪如何量刑 抢劫罪如何认定 1、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 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不要作为抢劫论处。 是否构成抢劫罪怎样判断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 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劫取财物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抢劫罪的作案现场,无论是拦路抢劫、入室抢劫,都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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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共同犯罪的刑罚适用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审理抢劫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共同犯罪的情节及后果、共同犯罪人在抢劫中的作用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情节,做到准确认定主从犯,分清罪责,以责定刑,罚当其罪。一案中有两名以上主犯的,要从犯罪提意、预谋、准备、行为实施、赃物处理等方面区分出罪责最大者和较大者;有两名以上从犯的,要在从犯中区分出罪责相对更轻者和较轻者。对从犯的处罚,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从犯的罪责,确定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对具有自首、立功或者未成年人且初次抢劫等情节的从犯,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2.对于共同抢劫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除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外,一般只对共同抢劫犯罪中作用最突出、罪行最严重的那名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如因系未成年人而不适用死刑,或者因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而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不能不加区别地对其他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在抢劫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应当根据现有证据尽量分清在押犯与在逃犯的罪责,对在押犯应按其罪责处刑。罪责确实难以分清,或者不排除在押犯的罪责可能轻于在逃犯的,对在押犯适用刑罚应当留有余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格外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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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怎么认定,如何认定抢劫犯罪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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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应当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律师回复]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正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最基本特征,是“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因此,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为更大程度地保护不特定多数人乘车时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下列两类交通工具也应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一是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这种情况下,运输运营者的无证运营行为虽然违法,但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仍然应该受到充分保护,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抢劫犯罪行为仍然应该依法受到惩罚。二是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这些班车、校车虽然不向社会开放,但车上人员仍然属于乘客的性质,车辆仍然属于运送旅客的车辆;乘坐人员虽然相对固定,但仍然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征。特别是接送师生的校车,车上人身财产安全必须得到最大程度地保护的观念,已经广泛地被全社会认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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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抢劫罪怎样认定,犯抢劫罪怎样量刑
[律师回复] 是否构成抢劫罪如何认定,犯抢劫罪如何量刑
抢劫罪如何认定
1、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
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不要作为抢劫论处。
是否构成抢劫罪怎样判断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
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劫取财物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抢劫罪的作案现场,无论是拦路抢劫、入室抢劫,都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抢劫罪如何认定,犯抢劫罪如何量刑,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抢劫罪如何认定 1、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 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不要作为抢劫论处。 是否构成抢劫罪怎样判断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 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劫取财物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抢劫罪的作案现场,无论是拦路抢劫、入室抢劫,都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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