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绑架罪的证据搜集过程中,常见的证据形式如下所示:
1.物证:其中包括实物证据,主要涵盖了各类刀具、手枪、炸药、木棒、麻袋等;以及照片类文档性证据等等。
2.书证:该类别主要涉及到相关信件、电报、遗嘱、欠据、收据、保全程书、协议等类型的文件。
3.证人证言:这包括了专家鉴定人和目击者的证词,以及与案件相关的犯罪嫌疑人、邻居、家庭成员、同学、同事、朋友、交通工具驾驶员、被盗婴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基层自治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知情人士的证词等。
4.被害人陈述:主要以询问被绑架人和受害人的笔录以及相关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形式呈现。
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主要通过讯问笔录以及相关的录音、录像资料等方式进行记录。
6.鉴定结论:
①法医学鉴定,主要包括死亡鉴定、重伤鉴定、轻伤鉴定、血型鉴定(包括对血衣和血迹的鉴定)等方面;
②痕迹鉴定,主要针对指纹、足迹、刀痕、枪弹痕迹等进行鉴定;
③文书鉴定;
⑤精神病鉴定,主要是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况进行评估;
⑥其他相关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绑架罪怎么算既遂未遂的
在衡量绑架罪既遂与否以及既遂和未遂之间的界线时,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完成了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控制或者限制这一动作。如果一个行为人的意图是将被害人作为人质,以此来向其亲属或者其他人勒索财物,那么他一旦开始实施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即便最终因为意志之外的因素未能成功实现这一目标,也应当被认定为犯罪未遂。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在关于绑架罪的案件证据调查与收集过程中,我们通常会遇到诸多不同类型的证据形式,其中包括:物证(例如,刀具、手枪等实体物品及其相关照片);书证(如信件、电报等各类文件资料);证人证言(涵盖了专家、目击者等多种类型的证人);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以及鉴定结论(涉及到法医学、痕迹学、文书鉴定、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多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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