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无需清除案底。在刑事侦查的进程中,取保候审乃是其中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手段。它主要反映出了涉案人员为犯罪嫌疑者,可能面临着刑事审判以及处罚,但并不等同于已经产生案底。所谓案底,通常特指在经由刑事判决之后,相关纪录将被妥善保留于当事人的个人档案之中,伴随着其度过漫长人生。若最终证实被告人确实为无罪之人,则没有案件记录。而我们常说的“案底”,实际上是指一个人过去所犯下的罪行或者犯罪行为的历史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打架取保候审有什么要求
被判定实施斗殴行为后,如需以取保候审方式予其临时自由,必须符合以下其中一项要求:
首先是,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这两种主刑,亦或独立适用其附加刑的情况;
其次是,如果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型刑罚,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险性;
再者就是,若当事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只要这样做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即可;
最后一种情况是,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时,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案底得以消除。这一举措乃刑事侦查环节中常采用的强制手段之一,表示涉案人士有可能面临审判,而非等同于已经存在案底。案底通常被定义为刑事判决过后所产生的记录,且将永久保存至个人档案之中。如果被告人最终经证实无罪,那么他或她的个人档案将不会留下任何相关记录。案底通常特指某个人在过去某个阶段所犯下的犯罪历史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