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袭警罪的侵害对象是否包括辅警
涵盖内容广泛,包括但不仅限于那些在履行职责期间受到暴力冲击的公职人员,亦包括诸如辅警等临时职员。针对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合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缴纳罚金的严厉惩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袭警罪的侵犯主体是谁
(一)本罪的主体构成要求如下:其本质是一般犯罪主体。无论是谁,只要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成为该罪的犯罪嫌疑人。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警察的概念并非狭义上的公安机关等特定部门的工作人员,还应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等。
(二)本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为之。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道这些人民警察是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公务的人员,却仍然对此刻意实施了暴力或威胁的行为,使得他们无法或者严重影响到他们的执行职务。
(三)本罪的客体是人民警察正常的执法管理活动。
具体来说,被侵犯的对象是那些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四)本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来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并因此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根据《人民警察法》的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范畴不仅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也涵盖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客观方面,本罪主要呈现出以下几种情况:
1.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式来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2.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执行相关职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的方式来阻碍人民警察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七十七条
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那些采取暴力或者恐吓手段,意图干扰、阻挠甚至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行使职权的行为,相关法律将予以严厉制裁,这些对象涵盖了所有公职人员以及辅警等相关从业人员。任何违反此规定的人,都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等相应的刑事处罚。这一法律制度的设立,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确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和尊重,从而实现公正执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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