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人可以达到取保候审
1、在其羁押期限已届满而仍未结案,同时存在需要进行取保候审之必要情况下;
2、预计其所应承担的刑罚可能相对较轻的;
4、可能会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法惩罚,或因身患严重疾病而无法自理生活,或者正值怀孕期或哺乳期阶段,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公众安全带来显著危害。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什么人可以请律师会见被告
1.作为辩护律师,应在执行职务时持有有效的执业证书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发出的公函,请求与当事人进行会面,这是看守所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及时予以落实。
2.当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环节后,辩护律师若需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见面交谈,除需向相关机构提交以上规定的“三证”外,还须明确表明携带的是起诉意见书的复印本。
3.在刑事司法程序的
最后一个阶段,审判阶段,律师需要与在押的被告人进行交流讨论的话,除了“三证”外,还应当参考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文书等相关资料。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具备取保候审法定资格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应满足以下特定要求:首先,在羁押期限届满后仍未能对案件作出结论且需进行取保候审的;其次,所涉罪行可能获得较为轻微的刑事处罚;再次,应非累犯亦非主要罪犯;此外,若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或者因疾病、怀孕、哺乳等原因需要取保候审,并且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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