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承担解救被拐卖及遭非法禁锢妇女与儿童责任的国家机关职员,倘若在接收到被拐卖和被非法禁锢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所提出的解救请求,或从其他渠道获悉此类信息之后,仍未能展开任何解救行动,甚至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后果,那么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即在特定情况下,负责处理相关事务的国家机构工作人员有责任解救被拐卖的妇女与儿童,然而却未能进行这种行动,并且展现出严重后果的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它已构成了“玩忽职守罪”。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那么他们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可能会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在这个罪名之下,如果未能履行解救职责,导致被拐卖者无法得到及时救助,那么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身为我国国家公务人员,他们肩负着解救被人贩子拐卖以及遭受非法禁锢之苦的妇女儿童这一崇高使命。倘若在收到相关的解救请求或者接收到相关信息之后,未能采取任何实质性的行动,并且因此导致了极其严重的后果,那么这些公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接受相应的惩罚。对于这类严重失职的行为,我们将依法对其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此来捍卫那些被拐卖和非法禁锢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确保我们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安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