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明确规定,针对刑事犯罪,其执行期限可以分为普通期限以及延长期限两大类。以下是详细说明:
首先,对于普通的刑事拘留期间,通常情况下为一至十四日不等,具体从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之日计算。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有义务向检察院汇报并申请批捕,如果经审查认定条件符合,则会按照程序批准逮捕,如若不满足规定或者与事实存在出入,则应当实施释放或者变更措施。
其次,延长期限的刑事拘留期为三十七天,其中由检察院进行审核的时间为七天。在这一期限内,侦查机关需要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违反取保候审怎么办
对于经取保候审后违反相关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其缴纳了保证金的情况下,应依法没收其中部分或全部金额。
此外,根据实际情况,应当责令罪犯写下深刻的反省与悔过书,并要求其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供新的担保人,或者改为实施监视居住措施,甚至是进行逮捕处理。如果确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亦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先行采取拘留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刑事拘留在期限上被划分为普通期限与延长两种类型。在此种规则之下,公安机关需要在普通期限内(通常为1至14个自然日),向检察院汇报是否对嫌疑人进行逮捕。相较而言,延长期限则长达37个自然日,案件在进入此阶段之后,公安机关还需向检察院请求批准逮捕。此外,在这一环节之中,检察院还有权对案件进行审查,调查时间最长可达7个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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