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刑事拘留需要什么证据

最新修订 | 202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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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解除刑事拘留需证明:1.拘留不当,如流程缺陷或依据不足;2.犯罪未认定,如物证、证人证言等;3.拘留期满,提供拘留证等;4.无社会危害,如无不良记录;5.享有其他权益,如孕妇、未成年人等。提供这些证据有助于成功解除拘留。
解除刑事拘留需要什么证据

一、解除刑事拘留需要什么证据

若要成功解除刑事拘留,需具备以下所需证据:

1.证实拘留行为不当:这一部分主要包括拘留申请书、拘留决定书以及拘留通知书等多种类型的文书,其目的在于揭示拘留流程存在缺陷或者拘留的依据不足以支持。

2.阐述犯罪事实无法认定:为达成该目的,可提交的相关资料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以及鉴定意见等,用以证明涉案人员实际上并未构成犯罪,或者犯罪嫌疑存在疑点,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

3.证明拘留期限已经届满: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提供拘留证或拘留通知书等相关文件,以证明拘留期限已经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立即解除对当事人的拘留措施。

4.证明被拘留者没有社会危害性:例如,被拘留者过去并无任何不良记录,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极低,或者所涉及的犯罪行为情节较为轻微等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明其无社会危害性的有力证据。

5.证明被拘留者享有其他合法权益:例如,如果被拘留者属于孕妇、未成年人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等特殊群体,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来支持这一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

二、解除刑事拘留的情形有什么

1、对于被拘留者,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出具《释放证明书》,并且在文书当中明确记录释放理由。

2、对于符合法定情形之一的被拘留者,在做出释放决定的同时,必须遵循法律程序,撤销相关案件,不得以简单的释放代替复杂的司法程序

3、对于经过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被拘留者,应当立即进行释放,并向其发放《释放证明书》。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如需进行补充侦查或申请复议复核,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相应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若欲解除刑罚拘押,需详细呈递如下证明材料:1.证实拘留过程存在不合法性,例如程序瑕疵或者证据基础薄弱;2.明确犯罪罪名并未得到确认,例如缺乏关键的物证或者证人证言等;3.在拘留期限届满之际,提交相关的拘留证明文件;4.证明被拘留者并无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性,例如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5.证明被拘留者享有其他法律赋予的权益,例如孕妇、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以上所述各项证据资料将有助于成功解除刑罚拘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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