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认定条件最新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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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袭警罪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行为人有意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对抗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行为须妨碍警察正常履职至一定程度;行为需具有严重性,如造成警察实质伤害或严重扰乱公共秩序。这些方面共同构成了判定袭警罪的主要标准。
袭警罪认定条件最新规定是什么

一、袭警罪认定条件最新规定是什么

对于袭警罪的判定标准,主要涵盖了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必须有意地采取暴力或威胁手段来对抗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

其次,这类违法行为必需达到足以阻碍乃至有可能阻挠警方正常履行职责的程度。

最后,该种行为亦须具备一定的严重性特征,例如,对警察人身造成实质伤害或导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危险方法袭击人民警察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袭警罪认定要求是什么

关于妨害公务罪的确立标准:本罪所侵犯的犯罪客体,系我国公安民警正常进行的执法行政管理工作。其侵害的直接对象,则为依照法律规定正在履行职务的我国的公安民警。就客观方面来看,本罪表现为以暴力或威胁等手段扰乱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执行职责过程中的工作秩序,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严重危害的行为。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对于那些以暴力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者,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采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则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袭警罪的认定准则,其主干内容主要由以下几个要素组成:首先,犯罪嫌疑人必须是故意使用暴力或者以威胁等方式反抗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其次,犯罪行为需要达到一定程度地阻碍了警察履行职务的正常进行;最后,该行为必须具备相当严重的性质,比如已经导致了警察身体上的实质性伤害,或者对公共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干扰和破坏。这三个方面就构成了我们在判断是否构成袭警罪时所依据的主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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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新工伤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2020最新工伤认定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最高人民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四、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
(一)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20]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20]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三)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20]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五、最高人民行政庭相关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一)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20]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20]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20]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注:依据最高民一庭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四)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20]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20]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六)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2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2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六、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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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工伤认定材料最新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伤认定需要的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五)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七)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书;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宣告死亡的结论;
4、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6、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8、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9、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二、工伤认定材料不完整怎么办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三、工伤认定书原件丢了怎么办
在处理工伤赔偿案件中,一部分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遗失,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焦急万分。在此,律师提醒广大当事人:
1、对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原件应妥善保存。
2、在发生工伤认定书原件遗失的情形下,可以委托律师到工伤认定办公室查询认定书资料。按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因此,即使认定书原件遗失也不要太急。
四、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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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伤认定需要的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五)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七)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书;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宣告死亡的结论; 4、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6、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8、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9、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二、工伤认定材料不完整怎么办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三、工伤认定书原件丢了怎么办 在处理工伤赔偿案件中,一部分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遗失,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焦急万分。在此,律师提醒广大当事人: 1、对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原件应妥善保存。 2、在发生工伤认定书原件遗失的情形下,可以委托律师到工伤认定办公室查询认定书资料。按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因此,即使认定书原件遗失也不要太急。 四、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我朋友之前因为个人原因袭警了,现在已经被抓起来看管了,说我朋友是有点精神不正常,咨询下持械袭警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起执行)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警察和警察打架斗殴,算不算袭警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五条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
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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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的最新规定有哪些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袭警罪乃是对正在依法履行职务之人民警察实施暴力打击行为之犯罪类型。具体而言,倘若涉案者伙同他人采用枪支、管制器械或借助机动车辆撞击等方式,严重威胁到人民警察人身安全,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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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定增认购合同范本2020最新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新三板定增认购合同范本2020最新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新三板定增认购合同范本最新
甲方: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认购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甲方(以下简称公司)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挂牌公司,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目前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
2、乙方为甲方的董事,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未持有甲方股份。为充分发挥双方的资源优势,促进甲方的快速发展,为股东谋求最大回报,甲方同意参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对乙方进行定向发行股份,乙方同意参与本次定向发行。为实现本次定向发行之目的,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自愿平等协商,就本次定向发行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定向发行价格和数量
1.1甲方同意向乙方定向发行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元,乙方同意以 元/股的价格认购甲方本次定向发行的 股股份。
第二条 限售期和认购方式
2.1限售期: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本次股票发行而持有的新增股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转让,除此以外的股东因本次股票发行而持有的新增股份可以一次性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
2.2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甲方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定向发行股份的认股款 元足额汇入甲方为本次定向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2.3甲方在收到乙方缴纳的本次定向发行的认股款后,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及时办理在中国和全国股转让系统备案手续、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
3.1自乙方本次定向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之日起,乙方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切权利。
第四条声明、承诺与保证
4.1甲方声明、承诺及保证如下:
4.
1.1甲方是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并已取得现阶段所必须的授权或批准,本协议系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4.
1.2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甲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的《公司章程》,也不存在与甲方既往已签订的协议或已经向其他
第三方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
4.
1.3甲方最近24个月无重大违法行为,亦无足以妨碍或影响本次定向发行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或有负债事项;
4.
1.4甲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乙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4.2乙方声明、承诺与保证如下:
4.
2.1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本协议系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4.
2.2乙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乙方的《公司章程》,也不存在与乙方既往已签订的协议或已经向其他第三方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
4.
2.3乙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4.
2.4乙方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第五条定向发行手续
5.1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日期,将足额的定向发行认缴款汇入甲方开立的定向发行帐户。
5.2乙方应配合甲方提供办理验资、工商变更登记、股份登记所必须之资料并配合办理相关事宜。
第六条保密
6.1双方同意并承诺对本协议有关事宜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事宜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进行。
6.2双方均应对因本次交易相互了解之有关各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文档资料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除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本次发行聘请的已做出保密承诺的中介机构调查外,未经对方许可,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方透露。
6.3本协议无论因何等原因终止,本条规定均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直到本条规定的商业信息通过公共途径即可取得为止。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或违反本协议所作承诺或保证的,或所作承诺或保证存在虚假、重大遗漏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守约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八条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签订之后所发生的双方或一方无法控制、无法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的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爆炸、火灾、地震、飓风或其他自然灾害及战争、故意破坏、征收、没收、政府主权行为、法律变化或未能取得政府有关事项的批准或因政府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和要求致使各方无法继续合作,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或突发性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9.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管辖并据其进行解释。
9.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
第十条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10.1若存在以下列任一情形的,本协议将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的;
(2)发生
第八条的情形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3)乙方严重侵犯公司利益,甲方解除本协议的;
(4)乙方未按约定缴纳股份认购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0.2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守约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附则
1
1.1本协议中的“元”、“万元”均是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1
1.2本协议经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
1.3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供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使用。 (以下无正文)
甲方: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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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律师回复] 以下是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构成要件(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工伤认定资料最新版本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伤认定需要的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五)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七)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书;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宣告死亡的结论; 4、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6、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8、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9、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二、工伤认定材料不完整怎么办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三、工伤认定书原件丢了怎么办 在处理工伤赔偿案件中,一部分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遗失,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焦急万分。在此,律师提醒广大当事人: 1、对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原件应妥善保存。 2、在发生工伤认定书原件遗失的情形下,可以委托律师到工伤认定办公室查询认定书资料。按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因此,即使认定书原件遗失也不要太急。 四、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袭警抢枪能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抢枪构成抢劫枪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社会的公共安全,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我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罪嫌疑人拒捕,警察将其击毙,需要负什么责任犯罪嫌疑人拒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规定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具体规定如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九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
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十
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
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
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
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第十四条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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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的最新规定有哪些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袭警罪乃是对正在依法履行职务之人民警察实施暴力打击行为之犯罪类型。具体而言,倘若涉案者伙同他人采用枪支、管制器械或借助机动车辆撞击等方式,严重威胁到人民警察人身安全,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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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伙同人一起入室抢劫,后来被邻居偷偷报警之后抓起来了,朋友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从宽最新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认罪认罚从宽最新规定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是不适用的: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1]
最新虚假诉讼罪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最新虚假诉讼罪如何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最新虚假诉讼罪如何认定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特定的主观目的,不论是否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的,均能构成本罪。如行为人为了要回借款,但碍于脸面不好意思开口,遂将债权虚假转让他人,由他人提讼讨还借款的。这种情况,也符合本罪所规定的客观危害行为。
虚假诉讼罪与其他罪行的区别
1、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之处在于:
(1)客体上,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以及如财产权等他人合法权益,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两者都体现为一定的虚假性,但本罪较为单
一,只能是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而诈骗罪的客观行为可以表现多种多样;
(3)主体上,本罪主体除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外,应当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诈骗罪则无此要求;
(4)主观上,本罪并未限定主观目的,可以是为了各种目的,范围较广,而诈骗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2、本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之处在于:
(1)客体上,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以及财产权等他人合法权益,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上,本罪表现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占罪表现为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
(3)主体上,本罪主体除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外,应当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侵占罪则无此要求;
(4)主观上、本罪的主观目的范围较为广泛,没有具体的限定,侵占罪的主观目的则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韧;
(5)在性质上,本罪为公诉案件,侵占罪为自诉案件。
3、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刑法第305条所规定的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伪证罪与虚假民事诉讼罪主要区别即在于所发生的场合不同,伪证罪发生在刑事诉讼中,破坏的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司法活动,虚假民事诉讼罪则发生在民事诉讼中,破坏的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司法活动。
4、本罪与妨害作证罪的界限
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妨害作证罪与虚假民事诉讼罪的区别在于:
(1)客体上,妨害作证罪侵犯的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包括刑事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等,而虚假民事诉讼罪仅侵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
(2)客观方面,妨害作证罪实施的是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虚假民事诉讼罪实施的是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
(3)主体上,两者均为一般主体,亦都可由司法工作人员实施,但是妨害作证罪可以由司法工作人员单独实施,虚假民事诉讼罪则不可,需和他人共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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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袭警罪判定标准最新
“酒后袭警罪”的认定主要看这两点:一是主观上,行为人得有故意阻碍警察执行公务的念头;二是客观上,得有动手打人、拽人、推搡等实际行为。总之,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想法、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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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最新工伤死亡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工伤死亡认定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对工伤范围作出了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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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工伤认定条例最新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伤认定需要的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五)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七)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书;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宣告死亡的结论; 4、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6、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8、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9、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二、工伤认定材料不完整怎么办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三、工伤认定书原件丢了怎么办 在处理工伤赔偿案件中,一部分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遗失,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焦急万分。在此,律师提醒广大当事人: 1、对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原件应妥善保存。 2、在发生工伤认定书原件遗失的情形下,可以委托律师到工伤认定办公室查询认定书资料。按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因此,即使认定书原件遗失也不要太急。 四、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酒后袭警一般拘留多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酒后有可能会构成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2)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所谓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梱绑、禁闭等侵犯人身的强力行动;所谓“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毁灭名誉等形式实行精神强制。
(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
如果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不构成犯罪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节予以治安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被打架斗殴属于袭警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五条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
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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