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受贿罪的主客观要件是哪些
关于受贿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首先在客观方面,行为人须通过利用其职务所赋予的特定权力,采取非法手段收取他人给予的不当金钱或者物品,并以此作为交换条件,为他人提供实质性的利益。在此处,所谓的“职务便利”,即是指行为人在其公职或职业中所拥有的权力;而“非法收受财物”则是指行为人未经法律许可,擅自接受他人给予的金钱或物品;
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行为,它包含了承诺、实施以及最终实现等三个阶段。
其次,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备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也就是说,他必须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且意图借助职务之便为他人谋求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二、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都有什么
贪污罪的成立要素主要涵盖了以下四个层面:
其次,该罪行的侵害对象分别包括两个方面:国家机关的日常运作状况以及国家公务人员在行使职责时应秉持的廉政准则;
再次,从主观意识的角度来看,这种犯罪行为只能由故意心态引发;
最后,从客观事实来看,其具体表现在于行为人有意地通过利用其职务上所掌握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取财务资源,或者接受他人的财务馈赠后,又为他人谋求相应的利益回报。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贪污罪之构成要素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在客观层面上,行为人必须借助其相应的职务权限,以不正当手段接受他人的财务馈赠,以此作为筹码为他人谋求某种特殊的利益;其次,在主观意识上,行为人必须明确知晓自己的这种行为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并且进一步意图借此获取个人私利或者满足其他非道德性的目的。在此之中,所谓的"职务便利"则特指行为人在执行公务时所享有的特定权力,而"非法收受"则是指行为人在未获得法律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的收受财物的行为,至于"谋取利益"这一概念,它不仅包括了行为人为他人作出承诺、实际实施以及最终实现承诺等多个环节,同时也涵盖了行为人在整个过程中所可能涉及到的各种利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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