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证由哪个部门签发和执行
在中国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公安机关的侦查机构具有签发和实施刑事拘留证的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部重要的法律法规中的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已经掌握充足证据、证实犯罪行为确有发生,同时社会危害性极大,认为可能被判处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若仅通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式仍无法完全避免其继续危害社会秩序,则存在着采取逮捕措施来加强监督和管理的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证书会给家属么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倘若行为人受到刑事拘留的惩处,应该在拘禁措施实行之后的24个小时内及时告知其家属。
其次,在拘留执行后,羁押部门应立刻转移该名罪犯至看守所进行拘役,最迟不得超出24个小时的期限。除非存在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可能会对侦查工作产生阻碍,否则必须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向被拘留者的家属发出通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在我国全面完备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公安机关及其侦查职能部门是可以依法签发刑事拘留证的唯一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之规定,对于那些证据确凿充分、无疑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威胁且所涉罪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在经过讨论和评估后,如果认为仅通过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两种措施无法有效防止其再次实施危害行为,那么采取逮捕措施进行强制性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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