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规定,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事宜通常发生于调解协议生效之后,倘若相关当事人未能按照协议中的应尽义务予以执行之时。在此情况下,当事人有权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来维权。在执行过程当中,通常需要经历如下几个关键环节:
首先是申请执行阶段,即当调解书中规定的履行期限临近结束,若另一方当事人并没有依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则申请人可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
其次是发出执行通知阶段,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申请后,将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明确告知其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履行相应义务;接下来是财产调查阶段,若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财产调查手段,以便全面了解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
最后是采取强制措施阶段,经过调查核实,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性措施,以确保调解书中所规定的义务得以顺利履行。当然,如果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部或部分义务,或者经调查发现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执行程序便可宣告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二、民事调解书与判决书的区别
首先,关于争议解决的途径存在着显著性差异。民事调解书所展示的是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所开展的调解活动,进而促使双方当事人能够自愿、合法地达成共识。这种共识体现在书面的调解协议中。相比之下,民事判决书所描绘的则是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这两种方式完全属于不同的层面和维度,因此体现出各自的特点。
其次,这两种文件所体现的公众意志也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民事调解书的主旨在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更多地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同时,民事调解书也是法院对于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真实性的确认。
然而,民事判决书更倾向于反映法院的观点以及国家的法律精神。
最后,这两种法律文书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也有着截然不同的待遇。民事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署并领取之日起便成为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相反,第一次审理的民事判决书只有在上诉期限结束之后,并且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此时生效的判决书才能体现出其法律效力。当然,这两个步骤只是相对于民事判决书而言的,实际上,二者之间还存有许多潜在的差异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调解并非等同于社会中的调解行为,因为它属于诉讼程序的范畴,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本质属性。因此,无论是民事调解书还是民事判决书的编制,都必须严格遵循各自的法律规则和标准,不能有丝毫的偏差或疏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其所规定的调解书正式生效之后,倘若当事各方未按期履行各自应尽之义务,他们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予以强制执行。这种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发布通知、展开财产调查及实施强制措施等环节,以确保所有应尽之义务都能够得到有效地履行。然而,倘若在此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所欠之债务如数偿还或者经查证并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该程序便会自动终止。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