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涉及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其中不仅包括了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中那些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还延伸到了由上述国家机构、国企、公立单位或人民团体委派至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内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公务职责的人员。
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的明文规定指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同样有可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挪用公款罪追刑标准是什么
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追责标准界定如下:倘若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运用,且数额达到较大范围,或者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则可被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此外,若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将其用于个人营利性活动,无论挪用时长以及是否已归还,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样地,如果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从事诸如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也不论挪用金额大小及挪用时长,都将被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公款罪责任人主体须为国家指定机构的正式员工,这些员工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以及公立事业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同时也包括那些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进行公务活动的工作者。值得注意的是,那些受委托管理和掌管国有资产的个人在特定情况下也有可能涉及此类犯罪行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以上所述的所有人员都属于挪用公款罪的潜在犯罪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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