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法第135危险驾驶罪要坐牢吗
诚然,依据我国刑法典的相关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对“危险驾驶罪”做出明确规定。倘若行为主体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由此引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乃至死亡的后果,抑或给社会公共利益和私人财产带来重大损失;或者是在道路上饮酒后驾车行驶,亦或是从事校车业务以及旅客运输工作,严重超出了额定乘客的承载范围,甚至超越了规则所允许的最高时速;又或者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活动,从而威胁到公共安全,那么这些行为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其中包括可能面临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等严厉的刑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交通法第19条怎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之相关规定,对于有违反此条款者,将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处罚,其罚额为人民币200元至2000元之间;情节严重者,则可能被同时处以十五天以内之行政拘留措施。
此外,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辆之前,必须持有且依法获得的相应机动车驾驶证方可驾驶。而凡欲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者,亦需严格遵守国务院公安部门所制订的驾驶许可条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对于不严格遵守交通规范所引发的严重事故,以及酒后驾车、车辆过度超载及超速行驶、违反相关法律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等足以威胁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这些行为人将会面临包括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在内的严厉刑事处罚,其目的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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