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针对危险驾驶罪做出批捕决定时,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其次,他们对外界不得产生任何潜在威胁,这样才能保证刑事案件能够顺利进行;
再者,倘若犯罪嫌疑人试图逃离现场、串通口供、销毁证据等行为,则必须立即采取逮捕措施以保障司法公正;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极有可能对社会造成重大伤害,或者涉及到其他性质更为恶劣的违法行为,那么也有可能得到警方的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的逮捕条件需具备以下几点要素:首先,犯罪嫌疑人均预见其行为会导致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以上刑罚;其次,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不受任何外力威胁,确保了程序的公开透明和公正性;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试图逃避法律制裁、串通口供伪造证据等不良行为,应立即实施逮捕措施来保障法律的权威。当然,如果该犯罪行为对社会构成重大危害或者涉及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警方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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