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后找哪个部门发人
在刑事案件中,人身自由遭受限制之事,理应由治安管理部门-即公安机关来负责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依法拘禁涉嫌犯罪之人之后,须立即将被捕者移送至看守所予以关押;
同时,亦应在关押之后的第二十四个小时之内,把这一情况通知到被捕者的家属。若家属对此事存有疑虑或者需要得到协助,他们可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进行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后大概多久批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批准逮捕之后,检察机关需在限定的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应予以批准逮捕。具体法律条款如下所示: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被拘留者实施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特别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同样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案件领域中,无论是对嫌犯实施了限制人身权利还是被羁押的情况,都需要由公安部门来进行主导和执行。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对涉嫌犯罪人员采取了紧急羁押措施之后,必须及时地将他们转送到指定的看守所关押,并且要在整个过程完成后的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信息通知到涉案人的家属。对于家属们可能会产生的种种疑虑或者是需要提供帮助和支持的事宜,他们可以随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是检察院等相关机构进行咨询和了解。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法律程序的公正性、透明度以及对公民权益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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