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一般由哪里决定
关于保证人候审这一制度,通常是经过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抑或是人民法院来进行决策的。在公安机关的调查过程中,若发现某个犯罪嫌疑人身处的环境符合取保候审的标准,那么他们有权对此类人员做出相应的决定;同样地,当人民检察院展开案件审查起诉工作时,如果认为某名犯罪嫌疑人已经不再适合继续被羁押,他们也有权力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而在人民法院的审判环节,只要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此时法院就可以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一般传几次
在取保候审期内,传唤的次数并无明确规定。依照相关取保候审法令规定,当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传唤时,被取保候审者必须立即出庭接受讯问,而且对于传唤的次数也并无任何限制。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该案件仍然尚未审理完毕,那么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包括检察机关和审判法庭在内都可以继续采用取保候审这一刑事手段来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了传唤以及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可超过12个小时。若遇特殊情况,如案情极其严峻、复杂,需要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性措施的,则传唤与拘传的持续时间亦不能超过24个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在于公安机构、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三方共同行使。首先从公安机关的职能出发,在案件的侦查环节中,如果确认某名犯罪嫌疑人具备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其次,当案件进入到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后,如果检察官认为该名嫌疑人并不适宜继续被羁押,同样有权决定对其进行取保候审;最后,在人民法院的审判过程中,对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被告人,或者是虽然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但并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罪犯,也有权利决定对他们实施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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