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抢劫罪的案件,致使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往往出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仅会对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举报进行立案处理。若经审查后认定并无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将不予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抢劫罪不予批捕吗判多久
抢劫罪案件中,对于从犯的逮捕决定应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评估和判定。若具备了相关批捕条件,无论其是否为从犯都需依法实施逮捕行为。
同时,对于已掌握确凿证据证实其参与抢劫犯罪事实且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无法有效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安全,那么就必须依法实施逮捕。
此外,从犯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这一点可作为评估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时的重要参考因素。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在涉及以暴力手段对他人财产实施侵犯的抢劫罪案件方面,公安部门不立案予以处理的理由通常包括:无法证明存在相应的抢劫行为或者相关证据并不充分;另外,如果涉及到的情况较为轻微、尚不至于构成犯罪的话,也可能导致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立案侦查必须是针对已经发生过的涉嫌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因此,如果没有发现任何犯罪事实或者所涉情况属于轻微性质,那么公安机关就不会启动立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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