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逃逸保险赔不赔钱
发生交通事故并实施逃逸之行为,保险赔偿问题。在面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时,保险人应在交强险的法定责任范围内担负起赔偿责任。
此外,当机动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之后进行逃逸,且该机动车已参加强制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方进行赔偿;若机动车不明或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因抢救费用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导致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相关费用的,则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然而,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之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所谓“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规避法律责任而选择逃跑的行为。而“交通事故逃逸者”则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责任,既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抢救伤员及保护公共财产,而是直接逃离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
《保险法》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逃逸被抓怎么判
依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凡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引发重大事故,致多人重伤、死亡情况出现,或给公共及私人财产带来重大损害者,此肇事者可能面临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惩罚。
然而,若该肇事者在此后选择逃离现场,即所谓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行为,又或者产生其它特别严重的恶劣情节,那么他将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但不超过七年的有期徒刑处罚。若因该肇事者的逃逸行为而导致他人死亡,那他则将可能受到七年以上刑期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需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承保范围之内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对于已经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保险公司必须在该保险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未投保或者所支付的费用超过了该保险的最高限额,则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相关款项,同时享有向逃逸责任人追偿的权利。所谓“逃逸”,是指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直接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