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如实告知纠纷咋办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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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身为保险从业者,我们须明确告知投保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签约时,应用醒目易懂方式标注关键条款,确保投保人了解其内容。同时,我们需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详细解释免责条款的详细内容和含义,保障每位投保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理解和保障。
保险法如实告知纠纷咋办

一、保险法如实告知纠纷咋办

对于涉及到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条款的部分,身为保险从业者,我们承担着通知投保人和明确说明此类条款的重要职责。在签订相关合同文件之际,理应以醒目且易于理解的方式,对那些可能对投保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条款内容进行标注和提醒,使投保人能够准确、清晰地了解这些条款的具体内容。

此外,我们还需采取书面或口头两种形式,向投保人详细阐述这些免责条款的全部细节及其内涵,并确保每位投保人均能深入理解并掌握其含义。

《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保险法如实告知条款有哪些

针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这部分,作为保险人,我们有义务和责任在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时,就这些可能会对投保人产生重大影响的条款内容,采用引人注目的方式进行标注提示,让投保人能够清晰明了地理解这些内容。

同时,我们也需要用书面或者口头两种方式,明确告知投保人这些免责条款的所有细节及内容,并且确保投保人都能充分理解其含义。

《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作为全面提供保险服务的行业精英,我们有责任向广大投保人,明确、详尽地阐释保险合同之中的免责条款。在签署合同时,我们应采用清晰明了且易于理解的方式,对关键条款进行显著标识,以确保每一位投保人都能够深入理解其中的具体内容。与此同时,我们还需要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对免责条款的详细内容以及其所蕴含的意义进行深度解读,从而确保每一位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充分的理解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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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分家析产纠纷实告答辩状范本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分家析产纠纷实告答辩状范本问题解答如下, 答辩人:黎某,男,汉族,1964年10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某街17号院答辩人:许某,女,汉族,1964年12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某街17号院因王某芳黎某、郭某分家析产一案,现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原告称二被告在1988年结婚时没有房屋居住,便搬进17号院内居住,其诉讼主张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
首先,二被告是在1987年结婚的,而不是原告诉称的1988年,这点有结婚证可以作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二被告是在1988领取的结婚证,此处有二被告的结婚证可以作证
其次,二被告结婚时并不是像原告诉称的那样没有房屋居住,而是结婚后我们本身就住在17号院,左邻右舍均可作证,再说回来,如果按照原告的说法说我们没有房屋居住,那么请问我们是住哪里呢更何况被告之一黎生是原告的儿子,难道原告生下儿子来就不让他在家里居住吗原告就从来没有尽到对子女抚养的义务吗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二被告是不是可以对原告不尽赡养义务呢
2、原告无权请求分割被告的房屋,其所主张的宅基地系被告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据此规定,二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朝阳区17号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因为被告已经在2000年取得该处房产的权利证书,该权利证书能够证明户主是被告之一的黎生
3、原告称在1987年4月在该宅基地盖了四间正房和两间西厢房与客观事实不符因为原告从来没有盖过两间西厢房,事实上只有四间正房,原告如此伪造事实,目的何在
4、原告诉称其现在面临无房居住的困境,此处更是无稽之谈这么多年来,原告与二被告的弟弟居住在一起,这是原告的选择,而且二被告每个月都给原告支付800元的赡养费,也多次请求原告到我们家居住,我们负责其饮食起居,尽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可原告均予拒绝综上四点,原告多处捏造事实,其目的就是想非法占有二被告的房屋尽管如此,二被告依然没有责怪原告的意思,因为原告是长辈,尊老爱幼是每个人应有的品德,何况我们是原告的子女,原告将我们到,我们真的很无奈,只恳请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二被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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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朋友最近想要去上诉,但是他们家里出了点问题,请问原审被告健康权纠纷上诉状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上诉人王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17日,初中文化,现住某县某镇凤喜豪庭3室。系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刘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25日,初中文化,现住某县某镇南京路18号。系原审被告。
上诉人因不服陕西省某县人民法院(2013)某县民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请或发回原审重审。
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论理及适用法律不当。
一、原审在论理部分虽认定:“在明知被告王某已经饮酒过量的情况下,强行给被告王某敬酒,引起纠纷导致其受伤。”原审在此含糊其词,概念不清,隐瞒了被上诉人受伤的直接原因。实则,当时被上诉人在明知上诉人不能再喝的情况下,继续强行劝酒,并将手提的白酒瓶硬塞在上诉人手里,并要求上诉人一口喝干,被逼无奈,上诉人抡起酒瓶砸向自己头部,酒瓶碎裂,不知怎么飞溅的碎片击伤了原告右额部。因此,事发原因纯属被上诉人恶意强行劝酒引起,被上诉人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审本末倒置,判决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属偏袒被上诉人,是极其错误的。
二、原审在论理部分称:“在复查中门诊药费142.50元,应予以认定”。实则庭审查证属实的是2012年8月29日同一天的宝鸡市人民医院五张结算收据。
①不是原治疗医院;
②没有诊断证明;
③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根据最高院《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44条规定,应不予赔偿。
三、原审错判的核心部分是对被上诉人误工费的计算和认定,原审在事实部分称:“原告受伤住院及医嘱休息两个星期,致原告误工费共计21279.16元,其中2012年6月份工资2836.08元,月奖金818元……季度奖金,半年奖金,年终奖金……”实则,被上诉人实际误工天数为52天,被上诉人在2012年3月—5月平均工资为2432元,日工资为81元,原告误工费应为52天×81元=4212元。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的根源是:
①2012年6月、7月,被上诉人尚在住院及休息阶段,怎么能有工资及奖金证明呢?
②被上诉人提供的误工、奖金证明,因其属证人证言范畴,没有经办人签字及附经办人职务说明和身份证明,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
③没有工资、奖金财务部门发放的原始凭证;
④月奖、季奖、年终奖是将要可能发生的,并没有实际产生,不在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之列;
⑤奖金已含在工资之内,单列奖金属于重复计算;
⑥被上诉人为一民营企业的普通职工,五十天左右竟然能固定收入2万余元,这在宝鸡地区是绝无仅有的,况且已超过上年度所在地区职工工资的四倍以上,只有作假才能编造出来,原审竟轻信认定。
四、被上诉人住院病历记载为二级护理,二级护理根本不需要 设置陪护,医嘱也没有批准专事护理人员,上诉人一直在医院护理被上诉人,并支付护理费1700元,原审仅认定700元,认定被上诉人妻子护理费1000元,没有合法的护理及工资损失证明,护理费应不予认定。
五、对于认定的被上诉人配眼镜费用2268元,被上诉人案发前就属近视,一直配戴眼镜,近视是因屈光不正引起,并非外伤所致,且不在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故不应赔偿。
六、上诉人已支付交通费905元,原审认定645元,与事实不符。
七、原审在判决主文第一条计算错误。就按原审所确认的数字:被上诉人各项损失为27062.66元,上诉人已支付两次住院费、交通费、护理费为27669.80元+654元+700元=29014.8元,共计56077.46元,按70%计赔,应赔39254.22元,减去(29014.8元+3224.60元)=7014.822元。绝非原判所认定的9272.04元。
综上,具状上诉贵院,请判决。


上诉人:王某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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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未告知理赔纠纷咋办
不是故意不告知的可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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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购房纠纷纠纷怎么处理,买房广告纠纷如何避免?
[律师回复]
一、售楼广告是不是要约最高人民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该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房地产销售广告要约邀请与要约及约束力范围制定了司法标准。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到房地产开发商及业主的切身利益。
二、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广告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法律上一直把它作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将符合条件的售楼广告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要约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但对于该解释中所限定的条件我们在司法实践不能忽视,不能将所有的宣传广告中的承诺均视为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售楼广告的条件做出了限定,即:
1、在开发规划范围内;
2、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宣传广告才构成要约,否则仍是要约邀请。但是,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宣传广告的具体的操作标准并不明确,到底什么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这将最终将交由法官自由量裁,而实践中往往关于重大影响的尺度的把握比较含糊。不难看出,“重大影响”是认定宣传广告的一个很关键的内容,也是实践中最难认定和准确把握的,因而也是近年争议一个突出问题。对这个问题,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就是如果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一旦被写入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并且只要要约邀请一旦具体化,应该被视为要约,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对于消费者,要想开发商对消费者的广告承诺有保证,最保险的办法还是请律师协助,把广告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形成具体合同内容,才能根本保证购房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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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未告知理赔纠纷咋办
在法律层面上,如果未刻意隐瞒,那么这种行为是可以接受的。然而,一旦被保险人有意未履行全面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任何发生在合同解除前的保险事件,无需退还已收取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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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开发规划范围内;
2、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宣传广告才构成要约,否则仍是要约邀请。但是,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宣传广告的具体的操作标准并不明确,到底什么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这将最终将交由法官自由量裁,而实践中往往关于重大影响的尺度的把握比较含糊。不难看出,“重大影响”是认定宣传广告的一个很关键的内容,也是实践中最难认定和准确把握的,因而也是近年争议一个突出问题。对这个问题,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就是如果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一旦被写入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并且只要要约邀请一旦具体化,应该被视为要约,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对于消费者,要想开发商对消费者的广告承诺有保证,最保险的办法还是请律师协助,把广告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形成具体合同内容,才能根本保证购房者的权益。
我们家的亲戚将他的房子送给我了,但是他的儿女都十分不满意,准备起诉,遗赠纠纷被告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遗赠纠纷常常发生在遗赠人设立遗嘱或者其法定继承人在实施其继承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可以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遗赠人将财产用遗嘱的方式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时最重要的要看遗赠协议的有效性。如果遗赠协议是在自愿、意思明确、清醒、无胁迫的状态下,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并且符合法律对遗嘱的要件规定,应当认定遗赠协议的有效性,并尊重遗赠人的意思自治和自由。
另外,遗赠纠纷被告遗赠的标的只能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能是财产义务(如债务)。受遗赠权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当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其受遗赠权便自然消失。当受遗赠人不愿接受遗赠,他也不能将该遗赠财产转给他人。但是,当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清偿遗赠人的债务应优先于执行遗赠。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赠作为一项遗产处分,必须符合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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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如实告知纠纷起诉费是多少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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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如实告知纠纷起诉费是多少
民事财产纠纷索赔,按级累进缴付:1万以下,每案50元;1-10万,2.5%;10-20万,2%;20-50万,1.5%;50-100万,1%;100-200万,0.9%;200-500万,0.8%;500-1000万,0.7%;1000-2000万,0.6%;2000万以上,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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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朋友借了一个工程,工程做完之后对方迟迟不给钱,我想问下工程款纠纷属于债务纠纷吗
[律师回复]
1、工程款优先支付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公道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最高院在2002年6月27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题目的批复》,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同时也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时间限制及优先权的具体范围。
  
2、不及时竣工验收情况下工程造价结算款的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发包方往往以各种理由拖延结算,但却在事实上将建设工程交付使用,严重地侵犯了承包人的正当权益,造成大量工程拖欠款的发生。针对这一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题目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按照示范文本之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在确认后及时付清结算款。按照最高院的这一规定,假如发包方不按这一条款及时结算又不提出修改意见,就应当按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
  
3、实际施工人的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题目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包责任。”这一规定的进步意义在于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要求实际施工人所实施劳务的受益人,即建筑工程的发包人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对实际施工人的保护。
  
4、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案件若干题目的解释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同时该解释第18条规定了利息计付的时间:“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付款时间:
(一)建筑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筑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题目的解释》中还有其他一些条款也是施工企业应当学习和领会的,比如说“黑白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的处理、代垫资题目、工程量的确定、工程质量认定等等,这些规定都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亲身利益息息相关,是施工企业必须留意学习和领会的。
以上是工程款纠纷属于债务纠纷吗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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