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赔偿并不等同于诈骗犯罪,即便存在任何形式的欺诈行为,也将涉及到涉嫌违反保险诈骗罪。若具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便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蓄意捏造虚假的保险标的;对于实际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报原因或夸大损失的严重性;擅自编造并传播未经证实的保险事故;恶意制造导致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刻意谋害致使被保险人伤亡、残疾或患病。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出车祸后对方不配合解决怎么办
倘若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方迟迟未能积极配合处理相关事宜,可考虑以下几种解决策略:
首先,在尊重他人权益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主动进行商议并达成谅解协议;
其次,申请人可委托交管部门进行调解裁决。对于交通事故所引发的赔偿争议,此种方式相比起传统的司法诉讼手段,更为便捷高效;
最后,如上述方法无法有效解决问题,申请人有权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对于不予付给赔偿金的情况与诈骗有所不同之处,但若存在欺诈性作为,便有可能触及到保险诈骗的法律风险。在这种情况下,犯罪行为可能涉及以下几种情况:捏造不实的保险标的、虚报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或者夸大实际损失程度、编造未经证实的事故情节、人为制造财产损失事故、故意谋害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或者罹患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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