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赔不赔车子的贬值
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并不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赔偿。车辆的贬值损失属于一种间接损失,仅在交易环节中才能产生,鉴定出的贬值损失并非实际上已经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故而保险公司不应对此进行理赔。
然而,在事故发生后导致车辆贬值这一问题上,其赔偿责任通常应由事故责任双方共同承担。为此,首先需明确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归属,然后根据所判定的责任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因此,在此类情形之下,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责任并非全然由肇事方独自承担。倘若被碰撞车辆的车主对于事故的发生亦负有责任,则可适度减轻肇事方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据相关法规规定,若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和其他无辜受害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将会依照法律法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责任限额范围之内给予相应的理赔补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在保险公司的赔付准则上,对于车辆的贬值损失往往并不进行赔偿,因为这类损失属间接性的财务损失,并非直接产生的经济变故。然而,一旦车辆遭受了事故导致其价值缩水,那么这个责任应当由事故双方共同承担。为了明确责任的归属,我们需要按照比例来进行赔偿。因此,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责任并不是完全由肇事方承担。如果被撞击的车辆车主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失,那么可以适当减轻肇事方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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