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祸后保险公司赔交通费不
依据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保险公司需对交通出行产生的相关费用予以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已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统一的责任限额管理制度。此种责任限额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车祸后保险公司赔偿流程是什么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理赔的程序通常如下所示:
首先由受保方或损失者向承保机构发出报案通知;
其次,承保机构展开调查并对索赔个案进行回复,详细告知损失方关于具体的理赔程序以及其他相关事件的处理方式;接着,损失方应向承保机构提供所需的文件资料;此后,承保机构会根据事实情况对事故责任及金额进行评估和审核;当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承保机构将按照事先约定的标准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法规要求,对于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类相关费用,保险公司均应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目前,全国范围内已经全面实行了统一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制度,该制度对包括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在内的各项赔偿限额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也针对无责任方的赔偿限额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地保证了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为广大交通参与者提供了至关重要的经济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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