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保险公司折旧费用吗
保险,其本质乃是建立在经济补偿这一基本原则之上,因此,当保险理赔事项发生之后,投保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索取所谓的折旧费用。所谓“保险理赔”,其实就是在保险标的物遭遇了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之财产遭受损失或者人身生命健康权益因损失而受到侵害之时,又或者保单所约定的其他各项保险事故不幸发生并需进行保险金额支付之际,由保险公司依据相关合同条款,按照既定程序和标准来承担赔偿或给付相应责任的法律行为。换句话说,保险理赔正是直接反映保险职能运作以及切实履行保险责任的关键环节。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起诉保险公司还是起诉车主
在涉及到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诉讼中,肇事者究竟会是司机、车主抑或是保险公司?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审慎判断。在某些情况下,司机便是肇事者;但在另一些情境下,可能是车主或甚至是保险公司。通常而言,对这类事件负主要责任的一方应成为被告,即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列明的责任方进行确认便可。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根据保险领域中的经济补偿法则,在发生理赔事件时,被保人无权请求扣除资产的折耗费用。保险理赔乃是保险公司依据合同条款,在被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或者人身权益受到侵害之时,向受损害方支付保险金额的行为。此乃保险功能得以正常运行以及其承担责任的核心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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