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贩毒罪成立
在认定贩毒罪名的构成方面,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种要素:
首先,被告人必须对其贩卖毒品的行为持有明确的故意态度,也就是说,他必须清楚地了解自己所贩卖的是毒品,并且仍然决定进行销售;
其次,被告人必须实际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这其中包括与买家就交易事项达成共识、收取毒资以及向对方交付毒品等多个环节;
最后,被告人所贩卖的毒品数量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数量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贩卖毒品的行为不论数量大小,均应受到刑事追责和相应的刑事处罚。若贩卖的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则将面临较为严重的刑罚,例如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反之,若贩卖的毒品数量相对较少,则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需缴纳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在认定贩毒罪名成立的前提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被告人应当明确认识到所交易的物品为法律禁止的毒品并且存在故意贩卖的意图,在实际的犯罪过程中确实实行了贩卖活动,并且贩卖的毒品数量达到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贩卖毒品的行为不论数量多少都将受到刑事追究,对于贩卖数量较大的罪犯,其所面临的刑期将会更为严重,甚至有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对于贩卖数量较小的罪犯,则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要缴纳相应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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