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是诈骗案吗
“帮信罪”,又被称之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此种罪名并不是直接涉及到诈骗案件本身,然而却与诈骗犯罪行为有着密切联系。它指代的是行为人在知晓他人正借助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时,仍然向他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以及通讯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抑或是进行广告推广以及支付结算等辅助服务的行为。这类行动实则为诸如诈骗等各类犯罪行为创造了极其有利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帮信罪是诈骗罪的附属罪吗
帮信罪与诈骗罪虽同属刑事犯罪范畴,但并非同一性质的罪行。帮信罪,也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行为特征与诈骗罪有所差异,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首先,帮信罪的主体既包括单位亦可由个人构成,而诈骗罪仅限于自然人;
其次,帮信罪的主观心态通常是明知他人将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并以此为前提提供协助以获取相应报酬;而诈骗罪的主观意图则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此外,在定罪量刑的考量因素上,二者亦有显著差别。
最后,诈骗罪属于侵财型犯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帮信罪则属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类型。当提供“两卡”的行为实际损害了特定法益时,可能会被判定为同时触犯上述两种罪行;反之,若所造成的法益侵害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的特点,则不宜被视为诈骗罪的共犯。
至于一般的协助行为,例如提供场所或资金支持等,通常会被认定为诈骗犯罪。
然而,帮信罪的协助行为,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领域。在此范围内,可能出现两种罪行的竞合现象。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信罪虽然并非直击诈骗实施的案件类型,但与诸如诈骗等众多犯罪活动紧密相连。这一罪行特指的是行为人在明知他人可能会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为其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辅助性的服务,例如互联网接入、广告推广等等。这些行为无疑为诈骗等各类犯罪活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进一步加剧了犯罪活动的猖獗程度。因此,尽管帮信罪并非直接涉及到诈骗行为本身,但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同样不容忽视,具有极其严重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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