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在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程序时,必须向被拘留人员出示拘留证明文件。随后,应当迅速将被拘留人员转移至看守所关押,延迟关押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但除非因案情涉及到无法通知或涉嫌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犯罪行为而需要保密,否则应在拘留之日起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员的亲属。当可能影响案件调查的情况消除之后,公安机关也应立即通知被拘留人员的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昆明刑事拘留去哪里服刑
在昆明地区的刑事案件中,倘若最终判定被告行为确系犯罪,那么其应承担的刑罚便将在云南省范围内的特定监狱展开执行。至于具体的狱所安排则要看司法行政部门根据特殊情况所作出的最终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做出有罪裁决之后,一定要将该名罪犯交付给监狱系统来实施刑罚。故而,被判有罪的被告将会被人民法院移交至监狱系统,以确保他们能够在相应期限内接受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对罪犯宣判后,应当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罪犯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或者拘留措施时,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并且应当尽快将被拘捕人移送到当地的看守所进行羁押。同时,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否则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当事人的亲属发出书面通知。然而,如果案件涉及到保密要求或者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等严重犯罪行为,则可以适当延长通知时间。但在影响调查的因素得到解决之后,公安机关有义务立即通知当事人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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