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侦查阶段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原则上无需滞留在特定场所之内,而是可选择在家中或者自身所居之地静待案件审理。在此期限内,他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法院的具体要求,例如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需按期向司法机关汇报个人情况、不得对证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干扰等等。此举旨在确保他们能够随时听从司法机关的召唤,同时也给予了他们在一定程度上维持日常生活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侦查阶段取保候审谁同意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归属主要集中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两大机构。
根据现行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对于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均有权力批准他们进行取保候审:
首先,这些人可能会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处罚;
其次,如果这些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是通过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并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任何潜在威胁的话,那么他们也可以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刑事调查程序中处于取保候审状态的违法行为被诉者或者被告人,可以在家居场所或者所居住地区域内等待审判过程的展开,然而在此期间,他们必须无条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法院的具体要求,比如禁止未经批准的出境活动、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个人状况、不得对证人施以任何形式的干扰等等。这一系列措施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其随时候命而出庭受审,同时也保证了他们的基本生存权与生活权益不受侵犯。在此期间,他们需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以确保整个案件能够按照预定计划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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