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对涉嫌重大刑事案件的嫌疑人采取的刑事拘留措施,并不会对其初次犯罪或是再次触犯刑法做出区分,因为这种拘留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手段,用以保证刑事审判程序的顺利进行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值得注意的是,嫌疑犯的犯罪历史,即是否为初犯,在考虑量刑时会作为重要因素被纳入考量之中,从而可能产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效果,但这并非决定是否实施刑事拘留的唯一标准。关于刑事拘留的具体执行,我们需要遵循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过算不算有案
被司法机关以刑事拘留的方式进行羁押并不等同于已经产生了犯罪记录(或称为案底)。实际上,刑事拘留并非刑事法律所规定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它的本质仅仅是一种强制手段而已,故而此种情形下并未形成犯罪记录。具体来讲,拘留这一程序主要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对接到手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临时性的剥夺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仅当嫌疑人或被告人最终被判定为有罪并接受了刑事处罚后,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相应的犯罪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刑事拘留乃针对于涉嫌重大刑事犯罪进行调查的被告人员所实施的暂时性限制行动的手段之一,并不关乎是否为初次犯罪行为人的身份归属判断。至于对初次犯罪者的审判量刑方面,此类情况自然会被纳入考量之内,从而可能对最终判决结果产生影响,然而却并非决定实施刑事拘留之主导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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