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嫌犯有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之人希望获得取保候审之许可,则其通常需满足以下各项条件:
首先,不得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程序;
其次,不得故意损毁相关证据材料;
再者,不得妨碍证人出庭作证;
最后,其行为对于社会公共安全并无严重威胁。在此基础上,法院或者检察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准许取保候审的决定,其中可能涉及到要求犯罪嫌疑人为自己提供担保人或者向司法机关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是多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产伪劣商品案件如果涉及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当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首先,当伪劣商品的销售金额达到人民币五万元及以上时;
其次,当伪劣商品虽未实际售出,但其价值已经高达人民币十五万元以上时;
最后,即便伪劣商品的销售金额尚不足人民币五万元,但若将已售出部分的金额乘以三倍后,再加上尚未卖出的伪劣商品价值,总价值达到了人民币十五万元及以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涉嫌涉嫌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欲申请取保候审,须确保其不会规避司法机关之调查、起诉及审判程序,亦坚守不销毁任何证据和妨碍证人出庭作证的承诺,并且不存在对社会公众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在具体审核过程中,法院或检察院将依据案件情节予以裁决,并可能要求提供可靠的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作为担保措施。对于完全满足上述审查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法院或检察院有可能同意批准其提出的取保候审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