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取保候审期时,一般的情况下,并不需要缴纳罚款。其主要的实现方式是通过提供适当的保证金或者寻求合适的保证人来确保犯罪嫌疑者或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且必须随时保持联系以便接受召唤。罚款往往与罪犯被判处刑事或行政制裁之后有关,而并非作为取保候审的先决条件。
然而,若在此期间出现任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那么可能会导致所提供的保证金被依法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并未提及需缴纳罚款。
二、取保候审也能延期吗现在
在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中,并无延迟期可言。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用取保候审进行强制性约束,但最长时限不得超过12个月。在此期间内,有关部门必须保持对该案的调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不得中断或停止。若经审查发现不应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满,则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通常情况下不需要缴纳罚款,而是要向司法机关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人,以确保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且随时接受传唤配合调查。罚款的事项通常是在定罪量刑或实施行政制裁之后才需要进行处理,这并非取保候审必须履行的程序要求。如果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相应的规定,那么司法机关有可能会没收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作为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