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侦取保候审检察院还要取保吗
取保候审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系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三方共同商议决策后实施。因此,一旦相关部门做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并且已经予以执行,那么便无需再次办理相关手续。在司法实践中,当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被公安机关批准取保候审之后,案件将会被移送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在此过程中,检察院通常不会再次对当事人采取取保候审,除非原来设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已经改变或者出现了新的状况。不过值得特提的是,检察院保留随时变更或者撤销原先设立的取保候审措施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刑侦取保候审后有失效期吗
关于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12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若仍需持续进行调查侦办工作,则应采取适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具体而言,依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而对于监视居住的执行期限,同样不得超过6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之一,其实施与否需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这三方共同做出决定。一旦依法生效并开始执行,就无须再次提出申请进行重复办理了。当处于侦查阶段时,如果当事人成功取得取保候审,那么当案情移交至检察院审核起诉之后,通常不再需要进行重复的取保候审操作,除非所面临的环境发生变化或者出现新的状况。在此期间,检察院享有权利,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已有的取保候审措施作出修改或者撤销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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