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人如何起诉保险公司
若保险公司所作出的理赔决定未尽公允或合理性不足,那么身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亦或是受益者,可遵循如下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发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需要确保在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有效诉讼期限之内进行(关于民事诉讼,其时效性为三年,从权利受侵害或应知权利受损之日起算,直至应完全履行义务之时截止);
其次,需确定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对于因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最后,向该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书面诉状,同时按照被告方的人数要求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在撰写诉状时,务必明确以下各项内容:
(1)原告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居住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2)被告的相关信息(如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例如,要求重新进行理赔或补充赔偿等。事实与理由部分应依据实际情况详实填写);
(4)相关证据及其来源,以及证人的姓名和住址(证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投保人和保险人是什么关系
在保险交易过程中,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并承担相应支付保险费用之责任者,即为投保人。而被保险人则是指拥有保险金索赔权力、其个人资产或身体权益受保险合同所保护之自然人或法人。附件而言之,受益人则是特指生命保险合同规定内,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亲自指定,享有保险金索偿权利之人。
《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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