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探寻并确认导致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真实原由。损失的真实原由乃是定性判定损失与否属于保险责任范畴的核心要素,同时亦是保险公司支付赔款的基本前提。因此,保险人有必要展开全面且精细化的调查工作,在此基础之上,运用客观的分析方法进行深入研究。若保险公司所掌握的信息不够全面、真实性不足,或者对相关情况的理解不够深入,都将可能为理赔工作带来诸多困扰。
2.确定标的损失是否符合保险责任的规定。
3.评估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及损失金额。在前述两项工作的基础之上,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需对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与损失金额进行精确计算。在财产保险领域,通常情况下,损失金额以保险金额为上限,除非经过特殊约定,否则间接损失以及非物质损失并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4.确定被保险人应获得的赔偿金额。在顺利完成上述三项工作之后,保险公司需要依据保险金额、损失状况以及损失程度来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二、律师保持多久会见一次法官
律师和法官之间的会晤并非定期执行之举。通常情况下,律师会在精心筹备诉讼案或深度参与法庭庭审过程中,有机会直接接触到法官。
至于实际的会面次数,则会受到案件复杂程度、审理流程以及律师自身职责所需等多重因素的影响。
同时,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律师亦拥有请求法官开展沟通交流的权利,譬如在召开庭前会议、举行听证会或者递交法律热点等重要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公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对于其他公诉案件,可以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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