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制度下,由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并不构成犯罪记录,即所谓的“案底”。仅当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被判定为有罪时,才会诞生案底。若当事人虽有犯罪行为但因符合法定情由而无需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检察院就可能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检察院不起诉的具体情况可细化为以下三种类型:首先,基于法定条件引发的决定,即检察院在完成审查起诉工作后,如发现犯罪嫌疑者存在法定情形,则应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其次,考虑到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只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检察院也有权对此类案件做出不起诉决定;最后,当检察院对证据进行补充调查后仍认定证据不足时,同样有资格做出不起诉的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检察院不起诉流程要几天
对于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的相关事宜,通常的操作流程规定其必须在一个自然月之内进行完成。具体来说,该流程主要包含了四大步骤:
首先是进行严格的审查阶段,
然后才能进行公正的决策过程,接着便是宣告并送达到每一位当事人手中。然而,若遇到些重大且错综复杂的案件时,经过慎重考虑后,也可适当延期至十五天之久。此外,若被告方如实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且愿意接受相应惩罚,同时满足使用快速审判程序的条件者,那么仅需十日便能得到结果;当然,若被告可能会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话,经过再三权衡,其判决日期也可适当延长至十五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决定;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在一年以上的,可以延长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七十三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其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并无。在司法程序中,如果人民检察院以不起诉的方式结束案件办理,这并不会对当事人产生构成犯罪记录的影响,也就是通常我们所称谓的“案底”。唯独当涉案人的违法行为经过人民法院的严格审理后被正式判定为犯罪之后,才有可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案底。倘若调查对象确实实施了犯罪行径,然而由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种特殊原因,他们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在此种情况下,检察院自然有权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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