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挂租车行保险不赔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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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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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4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汽车保险理赔与否,关键在于保险条款内容及保障有效性。需关注以下几点:保险范围、事故责任、免赔条款等。确保条款明确且符合事故情况,方能顺利理赔。请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自身权益。
汽车挂租车行保险不赔吗

一、汽车挂租车行保险不赔吗

首先,这取决于您所购买的汽车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及保障条款的有效性。以下几点将对保险公司是否理赔产生关键性的影响:

1.请确保购买的保险涵盖了足够全面、完善的保障条款,如常见的“全方位”或者“全险”等方案。若您的保险仅仅针对车辆遭受损失和涉及到第三方责任的范畴给予保障,然而却未包含与本次事故相关的特定条款,那么保险公司很可能无法为您提供相应的赔偿

2.请仔细查阅您的保险合同,以确认是否存在关于本次事故的除外条款。部分保险公司会在保单中附加一项除外条款,明确规定本次事故并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如果您对于自身保单是否含有该除外条款感到困惑,可参考保单内容或者直接联系保险公司进行详细咨询。

3.我们强烈建议您立即与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向其如实报告此次事故的相关信息。保险公司将会依据您所购买的保险范围以及具体事故情况,做出是否理赔的决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汽车挂到高速护栏怎么处罚

在行驶过程中不慎与高速公路护栏发生剐蹭事件时,务必立即停车并启动危险报警闪光灯以示警示;若所驾车辆依然具备行动能力,应确保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无虞的情况下,将车缓缓驶向最右侧的紧急停车带内,并在此处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随后,您需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寻求帮助,待警方到达事故现场后,他们将会对现场进行详细勘察和妥善处理。

最后,根据责任认定结果,由肇事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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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在合同领域可以确定合同无效的五种类型。有人认为,挂靠行为系通过违法途径转嫁交通运输安全风险责任,给道路企业经营和社会的稳定产生严重影响,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4)(5)项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笔者认为,对于该挂靠协议是否有效,还是应该严格依据协议的基础性质及法律的严格规定来处理。2009年7月,最高人民发布了《关于当前形式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要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稳妥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人民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
(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人民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从目前有关挂靠协议的性质及规范来看,挂靠管理是一种市场准入行为,各类规范也只是一种管理性规定。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挂靠的形式的出现有其社会经济背景下的时代产物,有其发展与生存的空间。市场经营行为的合理性应当由市场来决定,不应当通过强硬的司法手段来管理本应由市场决定的行为。况且从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来看,最高人民、各地对机动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一般是作为有效合同来审理和判决的,这一方面是出于对挂靠者与挂靠单位双方真实意思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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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挂靠车辆是指为了交通营运的特殊需要,将购买的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2、挂靠车辆,主要是以挂靠协议的形式来明确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照合同法规定来处理挂靠协议出现纠纷之后的法律运用。
3、挂靠车辆存在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不一致的问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伤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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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协议怎么写?(个人汽车租给公司用的)
[律师回复] 汽车租赁合同出租人(甲方):地址:身份证号:承租人(乙方):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一条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汽车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租赁物本合同中所称的租赁标的物为汽车,车牌号码。(以下简称租赁物)
第三条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租赁期不得超过租赁物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2.租赁期满乙方需要续租的,应当在期满前日内通知甲方,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办理续租手续。
3.若甲方在租赁期间转让租赁物的,甲方需提前日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租赁物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所有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四条租金
1.乙方无需支付车辆租金,但必须雇佣甲方为驾驶员,支付给甲方的工资薪金数额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第五条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交付乙方的租赁物性能良好,符合道路运输要求,并具备相关的运营许可手续。如因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2.甲方保证租赁物不存在任何
第三方权利或权利瑕疵,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3.乙方负责办理租赁期间租赁物的各项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及租赁期内的养路费、年检费、驾驶人员的体检费等。租赁期内发生的车辆违章罚款、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及停车费由乙方承担。
4.租赁期间,乙方应做好租赁物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功能,租赁物发生故障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租赁期间因车辆事故或交通事故所发生的费用,除由保险公司支付外,剩余部分由乙方承担,但因甲方隐瞒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的事故除外。
6.乙方保证租赁期内按租赁物功能合理使用,保持租赁物的完好,但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损除外。
7.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将租赁物转租、转借、转卖。
8.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经甲方同意后,可以对租赁物进行外观装饰或设备添附。租赁期满后,添附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添附物不能拆除或拆除后会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的,由双方协商处理。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有权将租赁物上一切有关乙方所使用的企业标识及注商标标识予以覆盖或拆除。
第六条租赁物的交付
1.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租赁物交接确认书”,进行租赁物交接。
2.租赁物交接时,甲方应当向乙方说明当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租赁物质量瑕疵,并在“租赁物交接确认书”上标明。
3.租赁期满后,由甲乙双方共同约定交接地点,并办理相关手续进行租赁物交接,签署“租赁物收回确认书”。甲方对租赁物的毁损有异议的,应当在双方签署“租赁物收回确认书”之日起日内提出,否则视为租赁物完整无非正常损害。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内,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2.在租赁期间内,由于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毁损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甲方在租赁期内没有法定事由任意解除合同的,除应返还乙方剩余租金外,还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如因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乙方重大人身、财产损失或无法满足乙方正常使用需要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如甲方怠于履行双方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各种保险、交通管理、危险品安全管理等费用的义务,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超过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非因乙方原因,租赁物连续或累计无常使用超过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5.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6.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九条押金条款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支付押金:人民币元给甲方。
2、甲方应于本合同期满或双方解除合同后30日内,扣除交通违章罚款数额后,将剩余押金归还乙方。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双方均可以诉至方所在地依诉讼解决。
2.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共页,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出租人(甲方):承租人(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我有个朋友,他想租一辆小汽车跑物流,他准备长期租赁,请问谁有小汽车长期租赁合同范本啊?借鉴一下
[律师回复] 出租方:
  承租方:
  术 语 解 释
  
1. 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
  
2. 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 担保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
  
4. 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
  
5. 租金: 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
  
6. 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标等。
  
7. 设备: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
  汽车长期租赁合同条款
  本着互惠互利、相互信任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就车辆的长期租赁合作事宜共同协商,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
  
1. 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 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
  
1. 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良好、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其中包括本车的行驶证、购置税证、年检牌等。
  
2. 向承租方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 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并指定车辆所在市提供定期维护保养,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4. 负责提供车辆所在市区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5. 提供给承租方的租赁车辆仅限在海南省内使用。
  
6. 承担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7.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8. 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9. 不委派司机只负责租赁车辆的机油、制动液、发动机冷却液、轮胎气压等常规检查项目。出现简单机械故障时,由承租方负责通知出租方,并到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如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到达的,由出租方负责处理。
  
10.负责出租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车损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并向承租方提供复印件。
  1
1.向承租方提供有效合法的证件。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
  
1. 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 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 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
  
1. 如实向出租方提供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 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 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改装车辆。
  5 在车辆及车辆钥匙由承租方保管时,停驶车辆盗抢,由承租方承担不高于保险公司不能理赔部分的50%的因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除此之处的情况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6. 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7.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承租方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及时通知出租方,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8. 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9. 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10.负责租赁车辆发生的日常费用(其中包括汽油费、补胎、停车费、洗车费)。
  1
1. 负责按期归还租赁车辆,需续租的,可经双方协商继续租用,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内且尚未签订续约条款期间,照原价计收租金。
  第五条 租金、租期及结算方式
  
1.租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租金为:人民币¥ 元
  
3.租赁车型:
  
4.所有价格已含税。出租方收款前需向甲方开具相应、合法、有效发票,且出租方所提供的发票必须与税务机关登记的内容一致,如有不符合国家税务法律规范的,承租方对价款不予结算,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出租方承担,如给承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出租方必须赔偿。
  
5.承租方提车前一次性支付出租方一个月租金 ,承租方支付租金之日起,可随时提车,出租方必须适驾车辆交付给承租方。双方续租则按月支付出租方租金。
  
6. 承租方租期未满一月按本合同约定月度租金折算后的日租结算
  第六条 意外风险
  
1. 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如出租方应投保而未投保、未能及时理赔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2. 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 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任何一辆租赁车辆达不到正常行驶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 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
  
3. 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或车辆维修期超过6小时的,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补偿承租方遭受的损失。
  4、如出租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向承租方支付本协议总价款30%的违约金。
  第八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因承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 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租赁车辆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求承租方的同意,但应告知承租方所有权转移情况。租赁车辆所有权转移后,所有权取得方即自然成为本合同的出租方,享有并承担本合同中出租方所有的权利和义务。
  
2.承租方如有需要将租赁车辆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必须事先与出租方达成书面协议。
  
3. 任何一方注册信息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
  
4. 出租方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注销或暂时失效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承租方,本合同即终止。承租方须在一周内归还租赁车辆,租金计算以车辆正式归还时间为准。
  第十条 合同附件
  《汽车租赁登记表》等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也可将变更事项登记在合同变更记录内(经双方指定经办人签字确认),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一条 生效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承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电 话: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账 户:_______________ 账 户: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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