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必须系与本案具备直接利害关联之公民、法人或其他特定组织。此意表明,作为原告,其必须具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履行能力;同时,原告之民事权益须遭受侵犯,或者与他人产生民事权益争端,以至于需向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因此,原告须与待审理的案件之间存在法律层面的利害相关性。
2、在阐述诉讼请求时,原告必须明确被告方。值得注意的是,除特殊情况之外,原告提起诉讼须详细指明侵犯其民事权益或与其产生民事权益争议之人。若无法使被告明确、具体化,则诉讼程序将难以推进,法院亦难以对此类案件展开实质性的审理工作。
3、除了原则性的诉讼请求之外,原告还应提供具体的事实依据和充分的理由。在起诉状中,原告必须陈述为求法律援助采取的行动及相关事实问题;同时,针对被告的实质性权利请求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和理由,皆应详尽并完整地阐述于“起诉状”之中。
4、最后,诉讼请求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领域之内以及受诉人民法院的权限范围内。换句话说,原告所提起的诉讼,其主导权必须在于人民法院运用审判权的范畴之上;同时,该案件管辖权也必须符合受诉法院的规定,否则,各级人民法院将无法替代案件进行深入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事诉讼立案后多久开庭
请您务必留意,最长审理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时间。在常规的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审判时限通常设定为三个月,然而如若出现特殊状况且经院长批准,还可以适度延长时限;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自案件被正式受理直至开庭审判,原则上来讲,时间不应超过三个月。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疑惑或困扰,我们诚挚地建议您前往立案庭进行详细咨询。因为有时候,可能由于您提交的证据并不齐全引起无法顺利立案,而法院接受相关材料并不等同于已经同意立案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开展民事诉讼需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才可立案:首先,原告必须与事涉争议具有直接而实质性的利害关连;其次,必须存在明确无误的被告方;再次,诉讼请求及相应事实、理由皆须具体详细;此外,该诉讼事项还需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法定权限范围之内,且应由受诉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以上各项条件共同确保了诉讼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为后续案件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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