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侵占案件程序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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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安机关处理侵占犯罪案件时,需依法判断是否具备立案条件,符合则进行初查。若不立案,当事人可向公安询问原因。检察院发现应立未立案件或被害人申请立案而未立,可要求公安说明理由。若理由不充分,检察院应告知公安立即立案,确保公开透明。
公安机关办理侵占案件程序规定是什么

一、公安机关办理侵占案件程序规定是什么

1、在处置职务侵占犯罪方面,公安机关需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严格标准判断案件是否具备立案条件,若确认符合立案条件,则须依法展开初查活动。2、如果职务侵占行为未得到公安部门的立案处理,此时当事人有权利向公安机关询问具体的不立案原因。再者,如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却未实施立案侦查的,或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但尚未执行,可向上级检察院提交相关申请,请求其敦促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之缘由。倘若人民检察院认定公安机关给出的不立案理由站不住脚,便需要将有关情况告知公安机关,并要求其立即启动立案程序;真心对待这些,把这个当作自己的问题来处理,做到真正的公开透明,使每位公民都能够了解这些信息。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公安机关办理故意伤害案件需要多久

通常情况下,针对所有类型的刑事案件,法院需在收到上诉状或申请之日起的两个月之内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但最晚也不能超过三个月。

然而,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或是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则须获得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方可延长审限,且最长可达三个月;若因特殊原因仍需继续延期的,必須向上报请至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在公安机关对侵犯财产罪类别的犯罪案子进行初始审查和鉴定的过程中,公安人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是否已达到立案标准;如果评估结果是肯定的,那么便会开始着手进行初步调查工作。若司法机关在全面审查后认为在此类案件中不应立案,那么当事人有权了解具体情况并提出疑问,寻求公安方面作出解释。同样地,当检察官发现在应立案登记册上缺少某项内容或者被害者提出立案申请但却遭到拒绝的时候,他们可以对公安的决定提出质疑,并要求公安方提供详细的解释说明。倘若不立之因没有充分合理的佐证支持,那么检察官应当向公安部门宣布必须立即立案,以保障整个侦查过程的公正性与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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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立案的相关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3、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4、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六十五条对疑难、复杂、重大、特别重大案件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拟定侦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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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相关规定,关于公安机关如何调查职务侵占罪这一问题,做出以下规定:
职务侵占案属于刑事案件,和其它刑事案件立案程序是一样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犯本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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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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