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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执行刑事拘留程序多久
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一般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完成严格程序。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需向被拘留者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及时通报有关拘留事宜,并迅速展开必要的询问与调查工作。如有需要延长拘留期限,则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方可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公安执法时间规定多久
依据我国公安部门处理案件过程中的法规章程,公安机构处理治安案件所需的时长,在一般的情况下,自接收到案件之日算起,禁止超过30个自然日;但若此案情较为错综复杂且影响深远,需得到上级公安部门的批准后,方能将审理案件的时长延长至30个工作日。
此外,如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有必要进行鉴定检验等程序,这些所消耗的时间并不计算在审理案件的期限内。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办理程序》第七十六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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